發生認定低于實際執行重要性不實施審計程序可以嗎?
低于10萬元的匯總不超過實際執行的重要性,不用考慮舞弊風險和低估風險嗎?直接因為匯總金額低于實際執行的重要性,判斷恰當,是不是過于草率?
問題來源:
上市公司甲公司是ABC會計師事務所的常年審計客戶,主要從事汽車零部件的研發、制造和銷售。A注冊會計師負責審計甲公司2018年度財務報表,確定財務報表整體的重要性為600萬元,實際執行的重要性為450萬元,明顯微小錯報的臨界值為30萬元。
資料三:
A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工作底稿中記錄了審計計劃,部分內容摘錄如下:
(3)針對管理費用的發生認定,A注冊會計師擬對金額50萬元以上的項目全部實施細節測試,對10萬元至50萬元的項目采用審計抽樣實施細節測試。因10萬元以下項目的合計金額低于實際執行的重要性,A注冊會計師擬不對其實施審計程序。
要求:
針對資料三第(3)項,假定不考慮其他條件,指出A注冊會計師的做法是否恰當。如不恰當,簡要說明理由。(2019年網絡回憶版)

田老師
2021-06-20 16:04:50 3966人瀏覽
勤奮可愛的學員,你好:
不是的,由于本題針對的是管理費用的【發生】認定,也就是管理費用的高估,因此更加關注的是金額較大的項目,而題干中對于金額50萬以上的項目全部實施細節測試,對于其他金額較小的則采用抽樣或不實施審計程序的做法是符合應對發生認定的要求的,因此是正確的。而對于10萬元以下的項目的合計金額,由于其低于實際執行的重要性,所以不實施審計程序是合適的。針對低于實際執行的重要性的項目是否要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有幾方面特殊考慮:一是匯總起來可能金額重大,但題目中已經說了合計金額低于實際執行的重要性,所以不需要考慮;二是存在低估風險的項目,本題針對的是發生認定,所以不需要考慮。綜上,無論從哪個角度來考慮,本題都是恰當的。
希望老師的解答能夠對您所有幫助~祝您輕松過關,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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