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問,不是應該在歸檔之前完成記錄嗎?
問題來源:
(1)因在測試材料采購相關控制時發現控制未得到有效執行,A注冊會計師將材料采購的審計由綜合性方案改為實質性方案,并重新編制審計計劃工作底稿,刪除了被取代的原審計計劃的工作底稿。
(2)A注冊會計師在對甲公司的原材料采購業務選取采購訂單實施細節測試時,以單筆訂單作為抽樣單元,將供應商名稱作為測試訂單的識別特征記錄于審計工作底稿中。
(3)A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工作底稿歸檔期間,對審計工作底稿進行交叉索引,并對審計檔案歸檔工作的完成核對表簽字認可。
(4)A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工作底稿歸檔期間收到一份應付賬款詢證函回函,回函結果與審計報告日前對該項目實施替代程序得出的審計結論一致。A注冊會計師將該回函歸入審計工作底稿中,并刪除了記錄替代程序的審計工作底稿。
(5)A注冊會計師根據所內質量檢查的要求,在歸檔后的審計工作底稿中補充記錄了審計報告日前項目組討論的情況。對該事務性變動,A注冊會計師將修改審計工作底稿的理由,以及修改的時間和人員記錄于檔案變動登記表后,歸還了審計檔案。
要求:針對上述第(1)至(5)項,逐項指出A注冊會計師的做法是否恰當。如不恰當,簡要說明理由。

佳佳老師
2024-08-16 10:20:03 357人瀏覽
尊敬的學員,您好:
通常,審計工作底稿的記錄確實應該在歸檔之前完成。然而,在實際操作中,可能會有一些特殊情況或遺漏,導致在歸檔后需要對工作底稿進行補充或修改。在這種情況下,如第五問所述,注冊會計師可以在歸檔后對審計工作底稿進行事務性變動,但必須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包括記錄修改的理由、時間和人員,并且還需要進行復核,記錄復核的時間和人員。
教材原文如下所示:
在完成最終審計檔案的歸整工作后,如果發現有必要修改現有審計工作底稿或增加新的審計工作底稿,無論修改或增加的性質如何,注冊會計師均應當記錄下列事項:
1.修改或增加審計工作底稿的理由;
2.修改或增加審計工作底稿的時間和人員,以及復核的時間和人員。
每天努力,就會看到不一樣的自己,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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