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領取工資為何沒有綜合所得?
本題中,根據承包合同張某可以每月領取工資6000元,為什么說張某沒有綜合所得呢?工資、薪金所得難道不是綜合所得的一項嗎?老師有說如果存在綜合所得,扣除項目不能在經營所得中扣除,那應該是6000×12作為綜合所得中的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減除6萬費用后,按綜合所得七級稅率表納稅,此處按經營所得五級稅率表納稅,政策要求和具體處理矛盾了。
問題來源:
【例題1】2019年1月1日起,張某承包一招待所,合同規定張某每月取得工資6000元,年終從企業所得稅稅后利潤中上繳承包費50000元,其余經營成果歸張某所有。2019年該招待所稅后利潤120000元,當年張某共應繳納多少個人所得稅?(張某沒有綜合所得)
【答案及解析】納稅年度收入總額=6000×12+(120000-50000)=72000+70000=142000(元)
年應納稅所得額=142000-5000×12=82000(元)
應納個人所得稅=82000×10%-1500=6700(元)。

劉老師
2020-07-03 14:49:36 2686人瀏覽
1.您注意下,因為這個工資是張某從招待所(已經被張某承包)領取的,屬于經營所得的一部分,不是綜合所得呦~~~
2.工資屬于綜合所得的一項。如果題中說,張某從另外的公司取得工資,那么這個工資就屬于綜合所得。
3.您注意下本題沒有綜合所得呦~~與政策沒有矛盾的。
您可以這樣理解,就像是我們向銀行存錢,之后每月拿100元,那就是在拿自己的錢。
此處也可以這樣理解,因為招待所已經被張某承包了,那么經營成果就是張某自己的,其從經營成果中取得工資,就如同在拿自己的錢,所以說此時的工資是經營成果的一部分,按照經營所得繳稅。
加油!努力學習的小天使~~相關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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