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內為境外提供境外服務是否需征增值稅?
問題來源:
不征 | (1)單位內部或非經營活動 | ①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資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員工為本單位) |
②單位或個體工商戶為聘用的員工提供服務(單位為員工) | ||
③行政單位收取的滿足條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業性收費 | ||
(2)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收益,不屬于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保本收益征稅) | ||
(3)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持有至到期 | ||
(4)存款利息(貸款利息納稅) | ||
(5)被保險人獲得的保險賠付 | ||
(6)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機構、公積金管理中心、開發企業以及物業管理單位代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 ||
(7)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非重組的征稅) | ||
(8)應稅行為完全發生在境外的 | ①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 | |
②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無形資產 | ||
③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 | ||
④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郵政服務、收派服務 | ||
⑤向境內單位或個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建筑服務、工程監理服務 | ||
⑥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 ||
⑦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 ||
(9)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 | 應征→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 | |
不征→其他情形的 | ||
(10)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 | ||
(11)藥品生產企業銷售自產創新藥正常計稅,提供給患者后續免費使用的相同創新藥 | ||
(12)根據國家指令無償提供的鐵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 |







喬老師
2024-03-31 13:42:58 1118人瀏覽
哈嘍!努力學習的小天使:
是不需要繳納增值稅的。因為境內單位或個人向境外單位和個人提供的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是免稅或適用零稅率。
注意區分:
境外單位或個人向境內提供的+完全在境外的服務——不征稅(不屬于征稅范圍)
境內單位或個人向境外提供的+完全在境外的服務——免稅或0稅率(屬于征稅范圍,但實際不用交稅)
每個努力學習的小天使都會有收獲的,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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