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回租增值稅相關問題
老師您好,想詢問一下關于不同類型的售后回租的增值稅處理,課上有講,售后回租當他是一個貸款業務,用6%稅率,我的理解是這種情況是資產所有權在這里發生了轉移符合FRS15的銷售標準。想問一下老師,關于售后回租另一種類型,資產所有權未在售后回租中發生轉移應該如何處理,希望得到老師的解答
問題來源:
不征 |
(8)應稅行為完全發生在境外的 |
①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 |
②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無形資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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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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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郵政服務、收派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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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向境內單位或個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建筑服務、工程監理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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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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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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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 |
應征→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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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其他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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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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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藥品生產企業銷售自產創新藥正常計稅,提供給患者后續免費使用的相同創新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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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根據國家指令無償提供的鐵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 |
手寫板1
手寫板2
手寫板3

孫老師
2022-04-20 13:56:51 933人瀏覽
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經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后,又將該項資產從該融資租賃企業租回的行為。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并未完全轉移。
舉例說明:甲企業最近要開展新項目,缺錢,但甲企業有一臺設備,就和乙融資租賃企業達成協議,先把這臺設備賣給乙企業,然后再通過向乙企業支付租金的方式將設備租回來使用。稅法上認為該資產的風險和報酬并未全部轉移,這不屬于真正的資產出售行為,所以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需要繳納增值稅,只能開具普通發票,這部分對應的租金,也只能取得普通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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