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要素 | 具體規定 |
“次”的規定 | 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
允許扣除的 項目及順序 | ①財產租賃過程中繳納的稅費(包括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產稅、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國家預算調節基金等) ②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轉租情況下涉及此項扣除) ③實際發生的由納稅人負擔的修繕費(每月不得超過800元,未扣的部分下次繼續扣除,直到扣完為止) ④法定費用扣除標準(800元或20%) |
稅率 | 20%(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減按10%征稅) |
應納稅所得額 | ①每次(月)收入≤4000元: 應納稅所得額=不含增值稅月租金收入-準予扣除項目-修繕費(以800元為限)-800元 ②每次(月)收入>4000元: 應納稅所得額=[不含增值稅月租金收入-準予扣除項目-修繕費(以800元為限)]×(1-20%) |
應納稅額 | 應納稅所得額×20%(10%) |


徐老師
2023-12-09 16:00:12 749人瀏覽
如果涉及到要繳納印花稅的話,就是已經繳納了印花稅,那么這個印花稅就可以扣除哈~
但是一般情況下個人出租住房的時候都是免印花稅的,所以我們有的時候就直接把印花稅給忽略了哈~
如果我們出租的是應該交印花稅的不動產的話,那么這筆印花稅是可以稅前扣除的。
您再理解一下,如有其他疑問歡迎繼續交流,加油!相關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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