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計稅依據的特殊規定
(1)未列明金額。
①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未列明金額的,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按照實際結算的金額確定。計稅依據按照上述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書立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時的市場價格確定;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②證券交易無轉讓價格的,按照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時該證券前一個交易日收盤價計算確定計稅依據;無收盤價的,按照證券面值計算確定計稅依據。
(2)由兩方以上當事人書立。
①同一應稅憑證由兩方以上當事人書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額分別計算應納稅額。
②同一應稅合同、應稅產權轉移書據中涉及兩方以上納稅人,且未列明納稅人各自涉及金額的,以納稅人平均分攤的應稅憑證所列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確定計稅依據。
(3)所列金額與實際結算金額不一致。
應稅合同、應稅產權轉移書據所列的金額與實際結算金額不一致,不變更應稅憑證所列金額的,以所列金額為計稅依據;變更應稅憑證所列金額的,以變更后的所列金額為計稅依據。已繳納印花稅的應稅憑證,變更后所列金額增加的,納稅人應當就增加部分的金額補繳印花稅;變更后所列金額減少的,納稅人可以就減少部分的金額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或者抵繳印花稅。
(4)計算錯誤。
納稅人因應稅憑證列明的增值稅稅款計算錯誤導致應稅憑證的計稅依據減少或者增加的,納稅人應當按規定調整應稅憑證列明的增值稅稅款,重新確定應稅憑證計稅依據。已繳納印花稅的應稅憑證,調整后計稅依據增加的,納稅人應當就增加部分的金額補繳印花稅;調整后計稅依據減少的,納稅人可以就減少部分的金額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或者抵繳印花稅。
(5)認繳后尚未實際繳納。
納稅人轉讓股權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按照產權轉移書據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認繳后尚未實際出資權益部分)確定。
(6)境內的貨物多式聯運。
①采用在起運地統一結算全程運費的,以全程運費作為運輸合同的計稅依據,由起運地運費結算雙方繳納印花稅;
②采用分程結算運費的,以分程的運費作為計稅依據,分別由辦理運費結算的各方繳納印花稅。
(7)多貼印花稅票。
納稅人多貼的印花稅票,不予退稅及抵繳稅款。
(8)未履行。
未履行的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已繳納的印花稅不予退還及抵繳稅款。
(9)人民幣以外的貨幣。
應稅憑證金額為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的,應當按照憑證書立當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人民幣確定計稅依據。
(10)承攬合同具體計稅依據。(新增)
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別記載原材料金額和加工費金額的,原材料金額和加工費金額分別按照買賣合同和承攬合同計稅貼花,未分別記載的,應就全部金額依照承攬合同計稅貼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