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第三章 消費稅法
60-20.
甲禮花廠(以下簡稱“甲廠”)2017年6月發生如下業務:
(1)委托乙廠加工一批焰火,甲廠提供原材料成本為37.5萬元。當月乙廠將加工完畢的焰火交付甲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收取加工費5萬元。
(2)將委托加工收回的焰火60%用于銷售,取得不含稅銷售額38萬元,將其余的40%用于連續生產A型組合焰火。
(3)將生產的A型組合焰火的80%以分期收款方式對外銷售,合同約定不含稅銷售額36萬元,6月28日收取貨款的70%,7月28日收取貨款的30%。當月貨款尚未收到。另將剩余的20%焰火贈送給客戶。
(其他相關資料:焰火消費稅稅率為15%)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按照下列序號回答問題,如有計算需計算出合計數。
(1)計算業務(1)中乙廠應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2)判斷業務(2)中用于銷售的焰火是否應繳納消費稅并說明理由,如果需要繳納,計算應繳納的消費稅。
(3)計算業務(3)中贈送客戶焰火計征消費稅計稅依據的金額。
(4)計算業務(3)中準予扣除的已納消費稅稅款。
(5)計算業務(3)應繳納的消費稅稅款。(2017年)
【答案及解析】
(1)乙廠應代收代繳的消費稅=(37.5+5)÷(1-15%)×15%=7.5(萬元)。
(2)業務(2)中用于銷售的焰火應該繳納消費稅。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在提取貨物時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繳了消費稅,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需按照規定申報繳納消費稅,在計稅時準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應納消費稅=38×15%-7.5×60%=1.2(萬元)。
(3)將自產焰火贈送給客戶,屬于視同銷售,應該繳納消費稅,有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的,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不含增值稅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
業務(3)中贈送客戶焰火計征消費稅計稅依據的金額=36÷80%×20%=9(萬元)。
(4)準予扣除的已納消費稅稅款=7.5×40%=3(萬元)。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因為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繳消費稅,因此,委托加工收回后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符合扣除范疇的,可以按照當期生產領用數量扣除已納消費稅。
(5)業務(3):6月應納消費稅=36×70%×15%+9×15%-3=2.13(萬元);
7月應納消費稅=36×30%×15%=1.62(萬元)。
業務(3)合計應繳納消費稅=2.13+1.62=3.75(萬元)。
納稅人采取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消費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汪老師
2022-08-06 16:33:16 152人瀏覽
勤奮刻苦的同學,您好:
從題目的問法來看,也是對的哈~
但建議分著寫,因為老師個人認為這個題的問法不好,這樣問體現不出分期收款的考點。也可能是出題老師沒考慮這個層面,其實是想考分期收款的考點的。所以建議按照答案這樣寫~
您再理解一下,如有其他疑問歡迎繼續交流,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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