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本題考查轉讓不動產相關稅金的計算。
【解題關鍵】
(1)轉讓2016年5月1日之前購置的倉庫,納稅人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增值稅應納稅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1+5%)×5%。
(2)此題中,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以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為計稅依據。
(3)計算土地增值稅的收入為不含增值稅收入,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也不包括增值稅。
(4)轉讓舊房及建筑物,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可按發票所載金額并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扣除。
可以扣除的項目有兩大類:
①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購房發票所載金額×(1+n×5%)(n為年限);
②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稅+契稅)。
其中,如果能提供契稅完稅憑證,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包括契稅,反之則不得扣除契稅,其次契稅不得作為加計扣除5%的基數。
(5)土地增值稅的計算步驟:第一步,計算不含增值稅的轉讓收入;第二步,計算扣除項目金額;第三步,用不含增值稅的轉讓收入減除扣除項目金額計算增值額,增值額=轉讓房地產收入-扣除項目金額;第四步,計算增值額與扣除項目金額之間的比率,據以確定適用的稅率和對應的速算扣除系數;第五步,套用公式計算稅額。公式為:應納稅額=增值額×稅率-扣除項目金額×速算扣除系數。

常老師
2021-08-23 11:30:35 1612人瀏覽
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經當地稅務部門確認,根據《條例》第六條第(一)、(三)項規定的扣除項目的金額(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可按發票所載金額并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扣除。計算扣除項目時“每年”按購房發票所載日期起至售房發票開具之日止,每滿12個月計一年;超過一年,未滿12個月但超過6個月的,可以視同為一年。您理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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