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甲地板廠(以下簡稱“甲廠”)生產實木地板,2022年8月發生下列業務:
(1)外購一批實木素板并支付運費,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素板金額50萬元、稅額6.5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運費金額1萬元、稅額0.09萬元。
(2)甲廠將外購素板40%加工成A型實木地板,當月對外銷售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銷售金額40萬元、稅額5.2萬元。
(3)受乙地板廠(以下簡稱“乙廠”)委托加工一批A型實木地板,雙方約定由甲廠提供素板,乙廠支付加工費,甲廠將剩余的外購實木素板全部投入加工,當月將加工完畢的實木地板交付乙廠,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收取材料費金額30.6萬元、加工費5萬元,甲廠未代收代繳消費稅。
(其他相關資料:甲廠直接持有乙廠30%股份,實木地板消費稅稅率為5%)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按照下列序號回答問題,如有計算需計算出合計數。

高老師
2024-01-02 13:51:37 2126人瀏覽
根據業務(2):甲廠將外購素板40%加工成A型實木地板,業務(3):甲廠將剩余的外購實木素板全部投入加工,也就是說加工的材料為剩余的外購素板,也就是1-40%=60%
而甲廠是受托方,自己提供材料進行加工,屬于假委托加工,應按照甲廠銷售自制應稅消費品處理,同類價格是40%素板加工成實木地板銷售額是40萬元,那剩余的(60%)加工實木地板的價格就是40/4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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