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分公司直接負擔,母子公司間接負擔,預提所得稅是什么?
第一問的直接和間接是怎么區分?另一個國家的不就是間接的嗎? 第五問乙國的政策為什么15%的稅率之后又要預提5%呢?這是要交兩次嗎?
問題來源:
中國居民A公司在我國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A公司核算的2020年度境內外所得如下:
(1)境內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為2000萬元;
(2)在甲國設有一不具備獨立法人地位的分公司,2020年度,該分公司實現稅前所得200萬元,分公司適用20%的企業所得稅稅率,但因處在甲國稅收減半優惠期而向甲國政府實際繳納所得稅20萬元,當年分公司所得未分回我國;
(3)在乙國設有一全資子公司,2020年度從該子公司分回稅后所得323萬元,乙國適用1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乙國預提所得稅的稅率為5%。
(其他相關資料:甲國、乙國和我國應納稅所得額計算規定一致;我國與甲國和乙國簽訂的國際稅收協定中有饒讓條款;A公司選擇分國不分項抵免方法)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回答下列問題。
抵免限額=400×25%=100(萬元)。
在乙國實際繳納稅款=400-323=77(萬元)
甲國視同已納稅額40萬元小于50萬元的抵免限額;乙國實際已納稅額77萬元小于100萬元的抵免限額。
A公司當年在我國實際繳納的所得稅=(2000+200+400)×25%-40-77=650-40-77=533(萬元)。

張老師
2021-05-01 11:28:23 2070人瀏覽
總分公司就是直接負擔。母子公司就是間接負擔。
分公司沒有法人資格,所有的法律后果由總公司承擔。(是沒成年的兒子)
子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自己承擔法律后果。 (是成年的兒子)
預提所得稅這個說法教材上雖然沒有明確給出,但是學員應該知道它的意思。預提所得稅就是代扣代繳的非居民企業的企業所得稅。
對于未在我國境內設立機構或雖設立機構取得來源于我國境內與機構無實際聯系的所得,要向我國繳納10%的預提所得稅,由支付方代扣代繳,而代扣代繳的這部分所得稅就是預提所得稅。反過來,我國企業從境外乙國分回的利潤,乙國也要扣除預提所得稅,乙國的稅率是5%。
通俗的理解是子公司在乙國掙錢了,首先要按乙國的稅法繳納企業所得稅,稅率是15%。這個納稅主體是子公司。
交完企業所得稅后,賺的錢想要分給股東,因為是全資子公司,所以,所有的錢都匯給中國A公司。
A公司在乙國也沒有機構場所,A公司是乙國的非居民企業,乙國控制不了A公司,但是A公司的錢是從乙國得到的,乙國也不甘心,乙國為了方便管理,扣除A公司5%的預提所得稅后,才允許子公司把剩余的錢匯給A公司。這個納稅主體是A公司。
相關答疑
-
2025-06-18
-
2024-07-24
-
2023-08-24
-
2021-09-01
-
2021-08-18
您可能感興趣的CPA試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