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利潤為什么不用于計算所得稅?
,為什么要675-231.25-350,
為什么不用調整之后的會計利潤啊?
問題來源:
中國居民李某發生如下情況:
(1)2019年底李某與甲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取得企業給付的一次性補償收入96000元。
(2)2020年年初李某承包了乙公司,不改變企業性質,協議約定李某每年向乙公司繳納350萬元承包費后,經營成果歸李某所有。乙公司適用企業所得稅稅率25%,假設2020年該公司有關所得稅資料如下:
①乙公司會計利潤675萬元,其中含國債利息收入10萬元、從居民企業分回的投資收益40萬元。
②乙公司計算會計利潤時扣除了營業外支出300萬元,系非廣告性贊助支出。
(3)2020年1月初李某任職于丙公司,李某每月工資20000元,每月符合規定的專項扣除3000元、專項附加扣除合計3000元;另外李某2020年2月從其他單位取得勞務報酬收入35000元。
(其他相關資料:李某所在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6000元)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按照下列順序計算回答問題,如有計算需計算出合計數。
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應調減40萬元。
非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應調增300萬元。
合計應調增金額=300-10-40=250(萬元)。
適用的稅率為35%,速算扣除數為65500元,2020年李某承包乙公司應繳納個人所得稅=937500×35%-65500=262625(元)。
2月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20000×2-5000×2-3000×2-3000×2=18000(元),2月被丙公司預扣預繳的個人所得稅=18000×3%-270=270(元)。
②李某全年綜合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20000×12+35000×(1-20%)-5000×12-3000×12-3000×12=136000(元),全年應繳納個人所得稅=136000×10%-2520=11080(元)。
③李某2020年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退個人所得稅=8280+6400-11080=3600(元)。

張老師
2021-06-28 04:21:01 2518人瀏覽
調整之后的是應納稅所得額,是為了計算企業所得稅的,不是真正的會計利潤。
會計利潤-企業所得稅=凈利潤。
凈利潤-承包款才是李某真正取得的承包經營所得。這才是計算個人所得稅的基數。
希望可以幫助到您O(∩_∩)O~相關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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