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7)計算業務(7)應調整的應納稅所得額。

劉老師
2020-09-20 13:08:37 3463人瀏覽
因為題干是撤資,所以這里您需要結合撤資理解:
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如果是符合條件的股息紅利,那么應計為免稅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這種情況下的股權轉讓所得=實際收到的轉讓價款-投資成本-股息紅利。
【舉例】2017年A公司(居民企業)出資500萬元投資B公司(居民企業),占B公司總注冊資本的30%。2019年3月經股東會決議,A公司撤回投資,A公司分得資金800萬元,截至2019年3月B公司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350萬元。因此A公司分得的800萬元分為三部分:500萬元為投資收回;股息所得105萬元(350×30%);投資資產轉讓所得195萬元(800-500-105)。
【提示】對于取得的105萬元的股息所得,如果屬于符合免稅條件的股息所得,即A與B均為非上市居民企業,或者A為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B為非上市居民企業,該項所得與A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如果屬于這種情形的,那么這105萬元的股息所得,對于A來說免征企業所得稅。
相關答疑
-
2025-06-18
-
2025-02-20
-
2024-09-19
-
2024-08-23
-
2024-07-20
您可能感興趣的CPA試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