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除以1+稅率為什么不等于含稅收入-稅金?
第十章 房產稅法、契稅法和土地增值稅法>計算問答題>第3題 第5小題>試題ID:2866699
老師
收入除以1+稅率為什么不等于含稅收入-稅金?
問題來源:
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于2020年4月受讓一宗土地使用權,依據受讓合同支付政府部門地價款7000萬元(已取得相關部門的財政票據),當月辦妥土地使用證并支付相關稅費。自2020年5月起至2022年2月末,該房地產開發公司在受讓土地上開發建造一棟寫字樓,并銷售建筑面積的80%,其余面積出租。依據銷售合同共計取得含稅銷售收入20000萬元。在開發過程中,根據建筑承包合同支付給建筑公司的不含稅勞務費和材料費共計6000萬元,開發銷售期間發生管理費用600萬元、銷售費用500萬元、利息費用500萬元(不能夠提供金融機構的貸款證明)。主管稅務機關要求該公司對該房地產項目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其他相關資料:該公司計算土地增值稅可扣除的稅金及附加為100萬元;當地契稅稅率為3%;房地產開發費用扣除比例按照規定相關上限執行;該項目已預繳土地增值稅1000萬元)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按照下列序號回答問題,如有計算需計算出合計數。
不動產轉讓的增值稅稅率為9%,房地產開發公司一般納稅人計算增值稅銷項稅時,可從銷售額中扣減支付給政府的土地價款,扣減比例是銷售的建筑面積占可售面積的比例。支付土地價款需取得財政票據。這一扣減的政策原理是平衡政府收取土地價款無法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所以納稅人無法抵扣進項稅;注意這里只減除土地價款不減除契稅。
土地增值稅中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金額包括契稅,與增值稅計算銷項稅中支付土地價款不是等同口徑,考生這里要注意打好增值稅相關內容的基礎。
可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金額=7210×80%=5768(萬元)。
由于銷售面積僅為80%,按照80%的比例計算扣除。
可扣除的開發費用=(5768+4800)×10%=1056.8(萬元)。
加計扣除=(5768+4800)×20%=2113.6(萬元)。
扣除項目金額合計=5768+4800+1056.8+100+2113.6=13838.4(萬元)。
注意要用含稅收入減除銷項稅的方法計算不含稅收入。
土地增值額=18811.01-13838.4=4972.61(萬元)。
該房地產開發公司銷售寫字樓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4972.61×30%=1491.78(萬元)。
應補繳土地增值稅=1491.78-1000=491.78(萬元)。

馬老師
2024-03-09 18:13:27 795人瀏覽
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差額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具體計算規則如下:
因為是差額計算出來的,所以不含稅金額=含稅金額-銷項稅額。如果用含稅金額直接進行價稅分離,那么二者是不相等的。
如果是全額計稅的情況下,那么不含稅金額=含稅金額-銷項稅額,也等于含稅金額÷(1+稅率)。
您再理解一下哦,如仍有疑問,歡迎您隨時提問,祝您考試順利通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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