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權屬轉移方式 | 納稅人 | 繳納契稅的計稅依據 |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經批準改為出讓方式重新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劃撥改為出讓 | 該土地 使用權人 | 補繳的土地出讓價款 |
先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后經批準轉讓房地產,劃撥土地性質改為出讓的——劃撥改為出讓+轉讓 政府(劃撥改出讓)甲(轉讓)乙 | 承受方 | 應分別以補繳的土地出讓價款和房地產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為計稅依據 |
先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后經批準轉讓房地產,劃撥土地性質未發生改變的——劃撥經批準轉讓 政府(劃撥)甲(轉讓)乙 | 應以房地產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為計稅依據 |
權屬轉移方式 | 納稅人 | 繳納契稅的計稅依據 |
土地使用權及所附建筑物、構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附著物)轉讓的 | 承受方 | 應交付的總價款 |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 | 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征收補償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實物配建房屋等應交付的貨幣以及實物、其他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款 |
權屬轉移方式 | 納稅人 | 繳納契稅的計稅依據 |
房屋附屬設施(包括停車位、機動車庫、非機動車庫、頂層閣樓、儲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屬設施) | 承受方 | (1)與房屋為同一不動產單元的,計稅依據為應交付的總價款,并適用與房屋相同的稅率 (2)與房屋為不同不動產單元的,計稅依據為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并按當地確定的適用稅率計稅 【提示】不涉及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移交變動的,不征收契稅 |
承受已裝修房屋的 | 應將包括裝修費用在內的費用計入承受方應交付的總價款 |

要點 | 等價互換房屋、土地權屬 | 實物交換房屋、土地權屬 |
業務特征 | 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 | 用古玩字畫、機動車、機器設備、存貨等實物交換房屋或土地使用權 |
契稅政策 | 互換價格相等的,互換雙方計稅依據為零 互換價格不相等的,以其差額為計稅依據,由支付差額的一方繳納契稅 | 參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出售或房屋買賣確定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等 |

馬老師
2024-01-17 10:44:51 1445人瀏覽
增值稅是價外稅,一般稅種的計稅依據都是不含增值稅的。
只有印花稅比較特殊,老師給您歸納總結如下:
按合同金額計征印花稅的情形:
①如果應稅合同中只有不含稅金額,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②如果應稅合同中既有不含稅金額又有增值稅金額,且分別記載的,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③如果應稅合同所載金額中包含增值稅金額,但未分別記載的,以合同所載金額(即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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