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丁老師
2023-04-24 12:23:44 961人瀏覽
哈嘍!努力學習的小天使:
此時的納稅人是屬于兩個的~
補繳土地價款和簽署房地產權屬轉移合同不是一個主體,此時承受方有兩個,一個是補繳土地出讓金的一方,二是購房者。
舉例:我是甲企業,之前以劃撥方式從國家那拿地,土地使用權白得的,然后我拿地蓋了房子,經批準土地性質改變,劃撥改為出讓了,我要向國家補繳土地出讓金,同時以補繳的土地出讓金為計稅依據補繳契稅,此時由于房屋買賣也是契稅的征稅范圍,假如我把房子賣給了張某,那么張某承受房產,以房地產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繳納契稅。
您再理解下~~~祝您輕松過關~~~
希望可以幫助到您O(∩_∩)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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