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租期與無租使用的稅務處理差異解析

金老師
2024-08-08 16:22:24 904人瀏覽
免收租金期間是存在租賃事實的,并在租賃交易中,租賃雙方約定一定時期租金為零的行為。出租方根據約定在一定期限內豁免承租方租金,即免租期就是在合同期內支付租金的前提下免收部分期限租金的行為。
而一般來講無租使用可視為無償出借,非租賃交易行為。無租使用應理解為整個合同期內不支付租金而使用房產的行為。
因此,免收租金期間和無租使用他人房產雖然表現形式是一樣的,即使用人無須支付租金。但實質上是不同的,前者是一項租賃交易,后者則屬于無償出借。
稅務處理上的區別:
(1)免收租金期間的經營租賃,出租方提供免租期的目的還是為了獲得租金,并不是以不獲取租金為目的的無租租賃。盡管免收租金期間沒有租金收入,但該房產用于出租,屬營業用房,應繳納房產稅。免收租金期間由“產權所有人”按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
(2)納稅單位和個人無租使用其他單位的房產,應由“使用人”按照“房產余值”代為繳納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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