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費在不同稅種中是否并入計稅依據詳解
老師,運費在不同稅種中是否并入計稅依據?
我的理解是:
對于資源稅的收取運費:其運費金額能取得相關發票,其運費金額能與銷售額分別核算,那么運費金額不計入資源稅的計稅依據中,如果計入了需要減去運費金額。如果不能取得運費相關票據,那么運費需要計入到計稅依據中計稅。
對于其他稅種的收取運費,是屬于價外收入,直接并入銷售額中計稅,是嗎?(有無其他特殊情況)
問題來源:
某石化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9年7月發生以下業務:
(1)從國外某石油公司進口原油50000噸,支付不含稅價款折合人民幣9000萬元,其中包含包裝費及保險費折合人民幣10萬元。
(2)開采原油10000噸,并將開采的原油對外銷售6000噸,取得含稅銷售額2260萬元,同時向購買方收取延期付款利息2.26萬元、包裝費1.13萬元,另外支付運輸費用6.78萬元。
(3)將開采的原油1000噸通過關聯公司對外銷售,關聯公司的對外含稅售價為0.39萬元/噸。
(4)用開采的原油2000噸加工生產1300噸汽油。
(其他相關資料:原油的資源稅稅率為6%;該企業原油的平均含稅售價為0.39萬元/噸)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按照下列序號回答問題,如有計算需計算出合計數。
(1)說明業務(1)中該石化企業是否應對從國外某石油公司進口的原油計算繳納資源稅,如需要計算繳納,計算應繳納的資源稅額。
(2)計算業務(2)應繳納的資源稅額。
(3)計算業務(3)應繳納的資源稅額。
(4)計算業務(4)應繳納的資源稅額。(2017年考題改編)
(1)不需要繳納資源稅。資源稅是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開發應稅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繳納資源稅的資源開采地點是“境內”,這會帶來資源稅進口不征,出口不退的規則。
(2)實行從價定率征收資源稅的銷售額,包括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增值稅銷項稅額。延期付款利息和包裝費均屬于價外費用。
應繳納的資源稅額=(2260+2.26+1.13)/(1+13%)×6%=120.18(萬元)。
(3)納稅人開采應稅產品由其關聯單位對外銷售的,按其關聯單位的銷售額征收資源稅。應繳納的資源稅額=1000×0.39/(1+13%)×6%=20.71(萬元)。
(4)將開采的資源稅應稅產品連續加工非應稅產品的,于移送使用時繳納資源稅。應繳納的資源稅額=2000×0.39/(1+13%)×6%=41.42(萬元)。

許老師
2020-08-26 13:49:45 5220人瀏覽
資源稅這里老師這里為您完善一下:
1.處理原則
對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運雜費用,納稅人在計算應稅產品計稅銷售額時,可予以扣減:
(1)包含在應稅產品銷售收入中;
(2)屬于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環節發生的運雜費用,具體是指運送應稅產品從坑口或者洗選(加工)地到車站、碼頭或者購買方指定地點的運雜費用;
(3)取得相關運雜費用發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憑據;
(4)將運雜費用與計稅銷售額分別進行核算。
納稅人扣減的運雜費用明顯偏高導致應稅產品價格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合理調整計稅價格。
2.舉例
(1)銷售自采原煤取得不含增值稅銷售額40萬元,另向購買方收取運雜費用3萬元(能提供相關發票)。分析:運雜費3萬元沒含在銷售收入中,直接不計入資源稅計稅依據,不涉及扣減。
(2)銷售自采原煤取得不含增值稅銷售額40萬元(含向購買方收取運雜費用3萬元,能提供相關發票)。分析:含在銷售收入中、與銷售額分別核算且能提供相關票據,同時符合其他條件時可以扣減。
(3)銷售自采原煤取得不含增值稅銷售額40萬元(含向購買方收取運雜費用3萬元)。分析:含在銷售收入中、與銷售額分別核算但沒說運雜費取得了相關票據,不能扣減。題目中一般不會這樣考查。
其他涉及運費的還有增值稅,您說的不完全正確的,這里老師為您列示一下:
希望可以幫到您~祝您考試順利通過!
每個努力學習的小天使都會有收獲的,加油!相關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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