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抵投消費稅計稅價格規定是什么?
將自產應稅消費品用于“換抵投”,按同類最高售價計收入征稅,這是為什么?不能也用同類加權平均價格么?
問題來源:
疑難問題歸納
行為 |
增值稅 |
消費稅 |
將自產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如:自產高檔香水精連續加工高檔化妝品 |
不計 |
不計 |
將自產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如:自產高檔香水精連續生產普通護手霜 |
不計 |
按同類加權平均 價計收入征稅 |
將自產應稅消費品用于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 |
按同類加權平均價計收入征稅 |
|
自產應稅消費品用于本企業在建不動產(福利等除外),如:自產應稅涂料用于本企業在建廠房 |
營改增后不計 |
按同類加權平均價計收入征稅 |
將自產應稅消費品以物易物、用于投資入股、抵償債務 |
按同類加權平均售價計收入征稅 |
按同類最高售價計收入征稅 |

孔老師
2022-04-22 15:44:29 4896人瀏覽
不能用平均價哦,需要用最高價。
這是因為消費稅單一環節計稅,而且是為了調節產品結構、引導消費方向而針對特別商品的征稅行為征稅,即對教材列明的15類應稅消費品計稅,主要針對的是奢侈品、高耗能、不可再生資源和少部分具有一定財政意義的商品,國家實質上是不鼓勵的政策,既然單一環節,那么自產應稅消費品用于“換抵投”時,應該就一次性按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價課稅,以后不再征收。
您再理解一下~~如您后續有其他問題,歡迎繼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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