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業務(3)要用同類同期的價格?
業務(3)既然不是委托加工,而是視為甲連續生產出售,那他收到的價款不就是30.6+5=35.6嗎?相當于甲廠一部份實木地板賣了40,一部份賣了35.6,這樣不行嗎?為什么都要用40去作為計稅依據呢??
用同類同期價格的情況是只有以下情形嗎?
(1)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在建工程,勞務職工福利等等
(2)受托方沒有同類消費品售價
而業務(3)里,首先不滿足情形(1),同時又不是委托加工,所以不適用情形(2),那為什么還要用同類同期價?
問題來源:
甲地板廠(以下簡稱“甲廠”)生產實木地板,2019年8月發生下列業務:
(1)外購一批實木素板并支付運費,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素板金額50萬元、稅額6.5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運費金額1萬元、稅額0.09萬元。
(2)甲廠將外購素板40%加工成A型實木地板,當月對外銷售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銷售金額40萬元、稅額5.2萬元。
(3)受乙地板廠(以下簡稱“乙廠”)委托加工一批A型實木地板,雙方約定由甲廠提供素板,乙廠支付加工費,甲廠將剩余的外購實木素板全部投入加工,當月將加工完畢的實木地板交付乙廠,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收取材料費金額30.6萬元、加工費5萬元,甲廠未代收代繳消費稅。
(其他相關資料:甲廠直接持有乙廠30%股份,實木地板消費稅稅率為5%)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按照下列序號回答問題,如有計算需計算出合計數。
(1)判斷甲廠和乙廠是否為關聯企業并說明理由。
(1)甲廠與乙廠屬于關聯企業。根據規定企業相互直接或者間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或以上的,就屬于關聯企業。本題中“甲廠直接持有乙廠30%股份”,所以雙方屬于關聯企業。
(2)計算業務(2)應繳納的消費稅稅額。
(2)外購已稅實木地板為原料生產的實木地板,在計算消費稅時準予按生產領用量扣除已納的消費稅稅款,實木素板出廠時已納消費稅扣除要使用的買價是指購貨發票上的銷售額,不包括增值稅稅額,也不包括運費發票的費用金額。業務(2)應繳納的消費稅稅款=40×5%-50×40%×5%=1(萬元)。
(3)判斷業務(3)是否為消費稅法規定的委托加工業務并說明理由。
(3)不屬于。稅法中規定的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是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在本業務中,乙廠是委托方,甲廠是受托方,由于是甲廠提供的主要材料,所以不能作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業務處理。
(4)指出業務(3)的消費稅納稅義務人,計稅依據確定方法及數額。
(4)業務(3)的消費稅納稅義務人是甲廠,應按照甲廠銷售自制應稅消費品處理,計稅依據為甲廠當月銷售同類A型實木地板的銷售價格。其計稅依據=40÷40%×60%=60(萬元)。
(5)計算業務(3)應繳納的消費稅稅額。(2015年考題改編)
(5)業務(3)應繳納的消費稅稅額=60×5%-50×60%×5%=1.5(萬元)。

許老師
2020-09-23 18:15:48 3376人瀏覽
消費稅中涉及參考同類銷售價格的情形包括委托加工業務、視同銷售業務,
消費稅視同銷售情況下銷售額的確定:
(1)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同類消費品的價格計稅。
(2)銷售價格高低不同,按加權平均價格(如銷售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是無銷售價格的,不得計入加權平均計算)。
(3)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本題屬于視同銷售業務的,有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所以按照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稅的哦~
希望可以幫到您~祝您考試順利通過!
每個努力學習的小天使都會有收獲的,加油!相關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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