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抵稅額C怎么理解?為什么計入城建稅的計稅依據?
公式里的A不是內銷與出口進項稅未抵完的數額嗎?那B-|-A|=C,C這個數不是應該等于讓多退但是只退一部分的數額嗎?課件里馬老師為什么說是該交還沒交夠的銷項稅呢,并且作為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這個部分不是很理解,希望老師詳細解釋。
問題來源:
第二步:
參照數(名義退稅額)=FOB×退稅率=B
或(FOB-保稅進口料件金額)×退稅率=B
第三步:應退稅額
(1)如∣-A∣≤B則:
當期應退稅額=∣-A∣
當期免抵稅額=B-∣-A∣=C(作為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的計稅依據)
(2)如∣-A∣>B則:
當期應退稅額=B
當期免抵稅額=0
結轉下期抵扣的稅額=∣-A∣-B=C
【易錯易混點】
生產企業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實行“免抵退”辦法,享受既免又退;
生產企業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享受只免不退。

王老師
2020-05-21 13:45:22 1651人瀏覽
1. C這個數實際上是,出口應退的稅額抵減了內銷應納稅額的部分。
也就是企業內銷環節應該繳納稅款,但同時出口應該退稅,由于既有退稅又有征稅比較麻煩,所以允許用出口應退稅款抵減內銷應交稅款,是為了征管的方便。
可以理解為:如果沒有出口,那么企業的內銷業務是應該繳納增值稅的,但是由于出口業務的進項稅額使得企業實際不需交稅,所以按照企業計算出的留抵稅額(A)退稅,而理論上應退稅額(B)大于留抵稅額(A)的部分就是抵減了內銷應納稅款的部分。
2.其實相當于納稅人實際上還是繳納了的,并不是稅收的優惠政策,所以不能免除本來應該繳納的增值稅附帶繳納城建稅的納稅義務,因此這個“免抵稅額”應該計入到城建稅的計稅依據當中,不能因為征管方式的改變(簡化手續)而減少城建稅的計稅依據。
您理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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