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不動產異地預繳問題詳解
關于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營改增前后等情況異地不動產出租,出售預繳計算,能不能講解一下,總是容易混淆,很難記憶。謝謝
問題來源:
甲縣A礦業聯合企業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0年12月發生如下業務:
(1)以每噸350元(不含增值稅)價格銷售自產鐵選礦5萬噸,并將1萬噸用于對外投資。
(2)將上月購入的150萬元(不含增值稅)的鐵原礦(已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上月抵扣),與自采的鐵原礦混合洗選加工為鐵選礦進行銷售,不含稅銷售額為520萬元。
(3)支付勘探服務費,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稅額68萬元;購買開采設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稅額210萬元。
(4)承租一棟樓房,一樓作為職工食堂兼管理流程展示廳,二樓以上由廠部研發機構使用。合同約定,租期5年,不含稅租金共計180萬元,按年支付。本月支付第一年租金,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金額36萬元,稅額3.24萬元。
(5)進口一批生產工具,成交價格折合人民幣300萬元,海運費4萬元人民幣,保險費無法查明。取得海關填發的稅款專用繳款書并繳納相關稅金。
(6)轉讓一座位于乙縣的2019年5月購置的器材庫,含增值稅轉讓價545萬元,購置原價230萬元(含稅)。
(其他相關資料:當地鐵原礦資源稅稅率為4%,鐵選礦資源稅稅率為2%,生產工具進口關稅稅率為5%,本月取得的相關票據均符合稅法規定并在本月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回答下列問題。
(1)計算業務(1)應納的資源稅。
資源稅在應稅產品銷售或自用環節計算繳納,以資源稅應稅產品贈與、投資,視同應稅產品銷售繳納資源稅。
業務(1)應納資源稅=(5+1)×350×2%=42(萬元)。
【查書】資源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參考教材P373、P378;參考輕一P530、P537-P538
(2)計算業務(2)應納的資源稅。
該企業在計算應稅產品銷售額時,準予扣減的外購鐵選礦購進金額=150×(4%÷2%)=300(萬元)。
業務(2)應納資源稅=(鐵選礦銷售金額-準予扣減的外購鐵選礦購進金額)×稅率=(520-300)×2%=4.4(萬元)。
【查書】資源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參考教材P373、P378;參考輕一P530、P537-P538
(3)計算業務(3)和業務(4)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納稅人租入固定資產、不動產,既用于一般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全額抵扣。
業務(3)和業務(4)準予從銷項稅額抵扣的進項稅額=68+210+3.24=281.24(萬元)。
【查書】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參考教材P63、P65;參考輕一P86、P94
(4)計算業務(5)該企業應納的進口關稅。
業務(5)該企業應納的進口關稅=(300+4)×(1+0.3%)×5%=15.25(萬元)。
【查書】關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參考教材P359、P362;參考輕一P503、P508
(5)計算業務(5)該企業被海關代征的進口環節增值稅。
業務(5)該企業被海關代征的進口環節增值稅=(300+4)×(1+0.3%)×(1+5%)×13%=41.62(萬元)。
【查書】進口環節增值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參考教材P88;參考輕一P115
(6)計算業務(1)增值稅的銷項稅額。
業務(1)增值稅銷項稅額=(5+1)×350×13%=273(萬元)。
【查書】銷項稅額的計算 參考教材P55;參考輕一P78
(7)計算業務(2)增值稅的銷項稅額。
業務(2)增值稅銷項稅額=520×13%=67.6(萬元)。
【查書】銷項稅額的計算 參考教材P55;參考輕一P78
(8)計算業務(6)在乙縣預繳的增值稅。
業務(6)在乙縣預繳的增值稅=(545-230)/(1+5%)×5%=15(萬元)。
【查書】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預繳稅款的計算 參考教材P77;參考輕一P103
(9)計算該企業當月應向甲縣稅務機關繳納的增值稅。
轉讓不動產增值稅銷項稅額=545/(1+9%)×9%=45(萬元)
該企業當月增值稅的銷項稅額=273+67.6+45=385.6(萬元)
該企業當月應向甲縣稅務機關繳納的增值稅=385.6-281.24-41.62-15=47.74(萬元)。
【查書】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的計算 參考教材P55;參考輕一P99

張老師
2021-08-09 03:01:59 5923人瀏覽
1、建筑服務和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計稅規則一覽表
納稅人行為及性質 | 項目情況(“營改增”為界) | 計稅方法 | 異地提供建筑服務、不動產租賃 | 申報納稅 |
| |||
行為 | 性質 | 稅額預繳及計算 | 主管稅局 | 稅額計算 | 主管稅局 |
| ||
建筑服務 | 一般 納稅 人 | 老項目 | 簡易 |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 建筑服 務發生 地稅務機關 | 應納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3%)×3%-預繳 | 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 |
|
一般 |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 應納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1+9%)×9%-進項稅額-預繳 | ||||||
新項目 | ||||||||
小規模納稅人(不含自然人) | 新項目或老項目 | 簡易 |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 應納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3%)×3%-預繳 |
| |||
不動產經營租賃 | 一般納稅人 | 前取得 | 簡易 | 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5%)×5% | 不動產所在地稅務機關 | 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5%)×5%-預繳 | 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 | |
一般 | 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9%)×3% | 應納稅款=含稅銷售額÷(1+9%)×9%-進項稅額-預繳 | ||||||
后取得 | ||||||||
小規模納稅人 | 前或后取得 | 簡易 | 個體戶出租住房 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5%)×1.5% | 應納稅款=含稅銷售額÷(1+5%)×1.5%-預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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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然人出租住房 應納稅款=含稅銷售額÷(1+5%)×1.5% | 不動產所在地稅務機關 |
| ||||
自然人出租非住房 應納稅款=含稅銷售額÷(1+5%)×5% |
| |||||||
除上述情形以外 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5%)×5% | 不動產所在地稅務機關 | 應納稅款=含稅銷售額÷(1+5%)×5%-預繳 | 機構 所在地稅務機關 |
|
2、轉讓不動產增值稅計稅規則一覽表
納稅人分類及性質 |
| 項目情況(“營改增”為界) | 計稅方法 | 預繳稅款 | 申報納稅 | |
分類 | 性質 |
| 稅額預繳及計算 | 稅額計算 | ||
房開企業 | 一般納 稅人 |
| 老項目 | 簡易 | 應預繳稅款=預收款÷(1+5%)×3% | 應納稅款=含稅全價÷(1+5%)×5%-預繳 |
| 一般 | 應預繳稅款=預收款÷(1+9%)×3% | 應納稅款=(含稅全價-土地價)÷(1+9%)×9%-進項稅額-預繳 | |||
| 新項目 | |||||
小規模納稅人 |
| 新或老項目 | 簡易 | 應預繳稅款=預收款÷(1+5%)×3% | 應納稅款=含稅全價÷(1+5%)×5%-預繳 | |
非房開企業 | 一般納 稅人 |
| 前取得 | 簡易 | 應預繳稅款=(含稅全價-原價)÷(1+5%)×5% | 應納稅款=(含稅全價-原價)÷(1+5%)×5%-預繳 |
| 一般 | 應預繳稅款=(含稅全價-原價)÷(1+5%)×5% | 應納稅款=含稅全價÷(1+9%)×9%-進項稅額-預繳 | |||
| 前自建 | 簡易 | 應預繳稅款=含稅全價÷(1+5%)×5% | 應納稅款=含稅全價÷(1+5%)×5%-預繳 | ||
| 一般 | 應預繳稅款=含稅全價÷(1+5%)×5% | 應納稅款=含稅全價÷(1+9%)×9%-進項稅額-預繳 | |||
| 后取得 | 一般 | 應預繳稅款=(含稅全價-原價)÷(1+5%)×5% | 應納稅款=含稅全價÷(1+9%)×9%-進項稅額-預繳 | ||
| 后自建 | 應預繳稅款=含稅全價÷(1+5%)×5% | 應納稅款=含稅全價÷(1+9%)×9%-進項稅額-預繳 | |||
小規模納稅人(個人轉讓其購買的住房除外) |
| 前或后取得 | 簡易 | 應預繳稅款=(含稅全價-原價)÷(1+5%)×5% | 應納稅款=(含稅全價-原價)÷(1+5%)×5%-預繳 | |
| 前或后自建 | 應預繳稅款=含稅全價÷(1+5%)×5% | 應納稅款=含稅全價÷(1+5%)×5%-預繳 | |||
個人 (住房) |
| —— | —— | 應納稅款=(含稅全價-原價)÷(1+5%)×5% | ||
| 應納稅款=含稅全價÷(1+5%)×5% |
3、總結問題:
1. 預征率的規定:
( 1)房地產企業預售時 ——3%;
( 2)二手房銷售 ——5%;
( 3)不動產租賃 ——3%、 5%;
( 4)跨縣市建筑服務 ——2%、 3%。
2. 房地產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
老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實行全額計稅,按照 5%征收率計算納稅;新項目→實行差額核定銷售額,按照 9%計提銷項稅額。
預售時:
老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預收款÷( 1+5%)× 3%。新項目→預收款÷( 1+9%)× 3%。
3. 非房地產企業銷售自己使用過的不動產:
( 1)先買后賣:
老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屬地和機構均為差額。新項目:屬地 ——差額;機構——全額。
( 2)自建再賣:
老項目 +新項目 ——屬地和機構均為全額。
4. 個人銷售住房:
( 1) 2年以下的:普通住房 +非普通住房 ——均全額計稅。
( 2) 2年以上:
普通住房 →所有地區均免稅。
非普通住房:北上廣深 →差額計稅;其他地區 →免稅。
( 3)丟失發票的:
2016 年 4月 30日以前繳納契稅的:
應納稅額 =[全部交易價格(含增值稅) -契稅計稅金額(含營業稅) ]÷( 1+5%)× 5% 2016 年 5月 1日及以后繳納契稅的:
應納稅額 =[全部交易價格(含增值稅)÷( 1+5%) -契稅計稅金額(不含增值稅) ]× 5%
5. 不動產租賃:
( 1)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出租非住房 →5%;
( 2)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出租住房 → 1.5% ;
( 3)個體戶需要預繳稅款,而其他個人不實行預繳,直接在不動產所在地繳納稅款。
6. 建筑服務:
( 1)清包工 +甲供工程 →不論新老項目,均可采用簡易計稅方法。
( 2)跨縣市:簡易計稅方法→項目所在地、機構所在地均差額計稅;一般計稅方法→項目所在地
差額,機構所在地全額計稅。
相關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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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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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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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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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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