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喬老師
2025-04-14 18:09:02 373人瀏覽
這里+1.8指的是甲公司在B縣提供的建筑服務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的時候應納的增值稅。提供這個建筑服務(選擇了簡易計稅方法)應納增值稅稅額=(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3%)×3%=1.8(萬元);
-1.8指的是甲公司在B縣預繳的建筑服務增值稅=(101.8-40)/(1+3%)×3%=1.8(萬元)。
也就是說針對B縣的這個建筑服務,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的時候可以減掉當初預繳的增值稅,預繳的增值稅跟申報納稅計算的應納稅額正好相等,所以就出現了一個+1.8和-1.8。
即這個建筑服務應納增值稅1.8萬元,已經在B縣預繳了1.8萬元,所以在機構所在地A市實際申報時就不用交稅了(即在A市交稅金額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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