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產或購進貨物用于公益事業為何要交稅
1.無償提供服務、不動產、無形資產的用于公益事業可以不視同銷售,不繳納增值稅,但是無償提供貨物的不管用不用于公益事業都要視同銷售,要交增值稅,感覺上也不是很公平,為什么會這樣?
2.提供服務的進項稅額是什么?
問題來源:


喬老師
2025-04-03 17:35:12 405人瀏覽
哈嘍!努力學習的小天使:
增值稅對貨物和服務、不動產、無形資產的視同銷售處理不同,主要基于稅收鏈條完整性考慮。貨物在流通環節有明確的進項稅額抵扣機制,如果無償贈送不視同銷售,那么捐贈方不交稅就不能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這樣接受方(下游)就無法抵扣進項,導致抵扣鏈條中斷(規定視同銷售,這樣雖然捐贈方視同銷售算銷項稅,但其可以抵扣進項稅額;如果不視同銷售,那么對應的進項是不能抵扣的,所以對于捐贈方來說其實稅負也不會增加很大)。而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通常沒有實體流轉或不會經常流轉,所以通常不會導致抵扣鏈條不完整,且用于公益性質不交稅更符合政策鼓勵方向。這種差異屬于稅法設計時的考量。
提供服務的進項稅額,是指為提供服務而購入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等時支付的增值稅(如購買辦公用品、租賃設備等所支付的稅款)。若該服務最終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進項稅額可正常抵扣;若用于不征稅項目(如用于公益事業),則對應的進項稅額需做轉出處理,不得抵扣。
希望可以幫助到您O(∩_∩)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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