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某汽車生產企業主要從事小汽車生產和改裝業務,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0年9月的經營狀況如下:
(1)將生產的800輛小汽車分兩批銷售,其中300輛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金額4500萬元、稅額585萬元;500輛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金額6500萬元、稅額845萬元。
(2)將生產的100輛小汽車用于換取生產資料,并按照成本價每輛12萬元互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金額1200萬元、稅額156萬元。
(3)將生產的10輛小汽車獎勵給勞動模范,并按照成本價記入“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
(4)從其他生產企業外購小汽車5輛進行底盤改裝,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金額40萬元、稅額5.2萬元,改裝完成后對外銷售,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金額60萬元、稅額7.8萬元。
(其他相關資料:小汽車消費稅稅率為5%)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按照下列序號回答問題,如有計算需計算出合計數。
應納的消費稅=4500÷300×100×5%=15×100×5%=75(萬元)
應納消費稅的計稅依據=(4500+6500)÷800×10=137.5(萬元)
應納的消費稅=137.5×5%=6.88(萬元)

孫老師
2021-05-11 10:10:16 3601人瀏覽
尊敬的學員,您好:
“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如果各期銷售價格高低不同,應按銷售數量加權平均計算(而非算數平均)。
加權平均價格=總的銷售收入/總的銷售數量
【提示】業務2中100輛用的是成本價12萬元/輛(并非正常的銷售價格),所以計算加權平均銷售價格時,不予考慮。
希望可以幫助到您O(∩_∩)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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