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銀木委托加工問題解答:帶料加工與委托加工區別
(4)帶料加工的金銀首飾,應按受托方銷售同類金銀首飾的銷售價格確定計稅依據征收消費稅
沒有同類金銀首飾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這里說金銀首飾委托加工 征收消費稅 前面老師說金銀都只是在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 這里是例外規定嗎?不是很理解這個問題
問題來源:
第二節 計稅依據
【知識點二】計稅依據的特殊規定
特殊 規定 |
6.金銀首飾銷售額的確定 |
(1)既銷售金銀首飾,又銷售非金銀首飾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劃分清楚,分別核算銷售額;未劃分清楚或不能分別核算的,在生產環節銷售的,一律從高適用稅率;在零售環節銷售的,一律按金銀首飾征收消費稅 |
(2)金銀首飾與其他產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應按銷售額全額征收消費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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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金銀首飾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也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金銀首飾的銷售額計征消費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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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帶料加工的金銀首飾,應按受托方銷售同類金銀首飾的銷售價格確定計稅依據征收消費稅 沒有同類金銀首飾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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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以舊換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銷售金銀首飾,按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確定計稅依據征收消費稅(和增值稅相同) |

許老師
2020-09-20 14:54:41 887人瀏覽
不是的哦~這里是特殊的,帶料加工與委托加工是不一樣的,此時消費稅的納稅人是受托方。
帶料加工應該看成是委托方自己沒有金銀首飾的銷售資質,而且帶料加工的委托方通常是個人,
因為個人沒有金銀首飾的銷售資質,以后不會有零售環節,所以我們將其視為受托方零售金銀首飾計算繳納消費稅。
委托加工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受托方提供加工勞務的業務,需要區分委托方是不是具有零售資質:如果委托方是經批準的金銀首飾經營單位的話,委托加工金銀首飾的業務屬于金銀首飾的生產環節,受托方不繳納消費稅,也不需要代收代繳消費稅(此時委托方也不是納稅人),而是由委托方收回金銀首飾之后在零售環節繳納金銀首飾的消費稅;但是如果是委托方不具有零售資質,那么看做是受托方零售金銀首飾計算繳納消費稅(和帶料加工的處理是一致的)。
希望可以幫到您~祝您考試順利通過!
每個努力學習的小天使都會有收獲的,加油!相關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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