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經當地稅務機關批準,甲公司自20×1年2月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享受“三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政策,即20×1年至20×3年免交企業所得稅,20×4年至20×6年減半,按照12.5%的稅率交納企業所得稅。甲公司20×3年至20×7年有關會計處理與稅收處理不一致的交易或事項如下: (1)20×2年12月10日,甲公司購入一臺不需要安裝即可投入使用的行政管理用A設備,成本6 000萬元,該設備采用年數總和法計提折舊,預計使用5年,預計無凈殘值。稅法規定,固定資產按照年限平均法計提的折舊準予在稅前扣除。假定稅法規定的A設備預計使用年限及凈殘值與會計規定相同。
(2)甲公司擁有一棟五層高的B樓房,用于本公司行政管理部門辦公。遷往新建的辦公樓后,甲公司20×7年1月1日與乙公司簽訂租賃協議,將B樓房租賃給乙公司使用。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為3年,租賃期開始日為20×7年1月1日,年租金為240萬元,于每月末分期支付。B樓房轉換為投資性房地產前采用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預計使用50年,預計無凈殘值;轉換為投資性房地產后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計量。轉換日,B樓房原價為800萬元,已計提折舊為400萬元,公允價值為1 300萬元。20×7年12月31日,B樓房的公允價值為1 500萬元。稅法規定,企業的各項資產以歷史成本為基礎計量;固定資產按照年限平均法計提的折舊準予在稅前扣除。
假定稅法規定的B樓房使用年限及凈殘值與其轉換為投資性房地產前的會計規定相同。
(3)20×7年7月1日,甲公司以1 000萬元的價格購入國家同日發行的國債,款項已用銀行存款支付。該債券的面值為1 000萬元,期限為3年,年利率為5%(與實際利率相同),利息于每年6月30日支付,本金到期一次付清。甲公司根據其管理該國債的業務模式和該國債的合同現金流量特征,將購入的國債分類為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稅法規定,國債利息收入免交企業所得稅。
(4)20×7年9月3日,甲公司向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公益性社團捐獻現金600萬元。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許扣除。
其他資料如下:
第一,20×7年度,甲公司實現利潤總額4 500萬元。
第二,20×3年初,甲公司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無余額,無未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可抵扣虧損,除上面所述外,甲公司20×3年至20×7年無其他會計處理與稅收處理不一致的交易或事項。
第三,20×3年至20×7年各年末,甲公司均有確鑿證據表明未來期間很可能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來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第四,不考慮除所得稅以外的其他稅費及其他因素。
要求:
(1)根據資料(1),分別計算,甲公司20×3年至20×7年各年A設備應計提的折舊,并填寫完成下列表格。
項目 | 20×3年 12月31日 | 20×4年 12月31日 | 20×5年 12月31日 | 20×6年 12月31日 | 20×7年 12月31日 |
賬面價值 | | | | | |
計稅基礎 | | | | | |
暫時性 差異 | | | | | |
(2)根據資料(2),編制甲公司20×7年與B樓房轉換為投資性房地產及其后續公允價值變動相關的會計分錄。
(3)根據資料(3),編制甲公司20×7年與購入國債及確認利息相關的會計分錄。
(4)根據上述資料,計算甲公司20×3年至20×6年各年末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余額。
(5)根據上述資料,計算甲公司20×7年的應交所得稅和所得稅費用,以及20×7年末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余額,并編制相關會計分錄。
【答案】
(1)
20×3年A設備應計提的折舊=6 000×5/(1+2+3+4+5)=2 000(萬元)
20×4年A設備應計提的折舊=6 000×4/(1+2+3+4+5)=1 600(萬元)
20×5年A設備應計提的折舊=6 000×3/(1+2+3+4+5)=1 200(萬元)
20×6年A設備應計提的折舊=6 000×2/(1+2+3+4+5)=800(萬元)
20×7年A設備應計提的折舊=6 000×1/(1+2+3+4+5)=400(萬元)
項目 | 20×3年 12月31日 | 20×4年 12月31日 | 20×5年 12月31日 | 20×6年 12月31日 | 20×7年 12月31日 |
賬面 價值 | 4 000 | 2 400 | 1 200 | 400 | 0 |
計稅 基礎 | 4 800 | 3 600 | 2 400 | 1 200 | 0 |
暫時性差異 | 800 | 1 200 | 1 200 | 800 | 0 |
(2)
借:投資性房地產——成本 1 300
累計折舊 400
貸:固定資產 800
其他綜合收益 900
借: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變動 200
(1 500-1 300)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200
(3)
借:債權投資 1 000
貸:銀行存款 1 000
借:應收利息 25(1 000×5%/2)
貸:投資收益 25
(4)
20×3年末的遞延所得稅資產余額=400×12.5%+400×25%=150(萬元)
20×4年末的遞延所得稅資產余額=400×12.5%+800×25%=250(萬元)
20×5年末的遞延所得稅資產余額=400×12.5%+800×25%=250(萬元)
20×6年末的遞延所得稅資產余額=800×25%=200(萬元)
(5)甲公司20×7年的應交所得稅=[4 500-轉回固定資產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800-投資性房地產應納稅暫時性差異(200+800/50)-國債利息免稅25+公益性捐贈支出超過限額部分(600-4 500×12%)]×25% =879.75(萬元);
甲公司20×7年的遞延所得稅費用=投資性房地產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200+800/50)×25%+固定資產轉回的遞延所得稅資產800×25%=254(萬元);
甲公司20×7年的所得稅費用=879.75+254=1 133.75(萬元),20×7年末遞延所得稅負債余額
=900×25%+(200+800/50)×25%=279(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 1 133.75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879.75
遞延所得稅負債 54
[(200+800/50)×25%]
遞延所得稅資產 200
借:其他綜合收益 225(900×25%)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225
提示
①題目未給出超過限額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允許以后年度扣除,故不確認遞延所得稅;②20×7年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為零,遞延所得稅資產余額為零;③因甲公司享有稅收優惠政策,故于20×1年起知曉以后年度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