遞延所得稅資產如何計算?205怎么來的?
第二問2x20年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205萬怎么算出來的沒看懂
問題來源:
2×20年度,甲公司對出租廠房按照成本模式計提折舊,并將其計入當期損益。
在投資性房地產后續計量采用成本模式的情況下,甲公司自該出租廠房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的次月起對其采用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該廠房預計使用25年,預計凈殘值為零。在投資性房地產后續計量采用公允價值模式的情況下,甲公司出租廠房各年年末的公允價值如下:2×18年12月31日為16000萬元;2×19年12月31日為14500萬元;2×20年12月31日為13000萬元。
假定甲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按凈利潤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積,不提取任意盈余公積,不考慮其他因素。
要求:判斷甲公司2×20年1月1日起變更投資性房地產的后續計量模式并進行追溯調整的會計處理是否正確,同時說明判斷依據;如果甲公司的會計處理不正確,編制更正2×20年的會計分錄。(無需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
1.甲公司2×17年12月31日至2×19年12月31日的賬務處理
(1)確認投資性房地產
借:投資性房地產——成本17000
貸:銀行存款17000
(2)確認17年到19年之間的公允價值變動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2500
貸: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變動2500(17000-14500)
截至2×19年,投資性房地產的賬面價值為其公允價值14500,計稅基礎為17000-17000/25×2=15640(萬元)
(3)截至2×19年12月31日投資性房地產賬面價值1400與計稅基礎之間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14500-15640)×25%=285(萬元)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285
貸:所得稅費用285
2.時間到了2×20年1月1日,甲公司從此以后的做法為錯誤的做法,他應該繼續按照公允價值來計量投資性房地產,確認公允價值變動及遞延所得稅,但是此時他將之前的所有做法推翻,按照從一開始就是成本模式來進行計量,甲公司此時錯誤的處理方式是,將前面(1)(2)(3)的處理沖減,按照成本模式確認投資性房地產并計提折舊。然后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調整了留存收益。
錯誤的分錄為
借:投資性房地產17000(成本模式下確認的初始金額)
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變動2500(17000-14500)(累計的公允價值變動)
貸:投資性房地產——成本17000(將公允模式下確認的成本沖銷)
投資性房地產累計折舊1360(17000÷25×2)(按照成本模式計提折舊,這種做法是錯誤的)
遞延所得稅資產 285{[(17000-1360)-14500]×25%}(沖銷原本公允模式下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盈余公積85.5{[(17000-1360)-14500]×(1-25%)×10%}(借貸方差額按照10%計提的盈余公積)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769.5{[(17000-1360)-14500]×(1-25%)×(1-10%)}
(借貸方差額按照90%計提的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這種做法是完全錯誤的,公允價值模式不可以轉換為成本模式,所以在更正的時候將上述分錄完全的方向沖回就可以了。此時的分析對應答案部分的①。
3.2×20年12月31日,
(1)甲公司應確認公允價值變動下降1500(14500-13000),但是甲公司沒有確認,反而計提了折舊,680(17000÷25),所以在進行更正的時候要將計提的折舊沖減,恢復應確認的公允價值變動,同時考慮遞延所得稅資產。
此時的分析對應答案部分的②

劉老師
2021-05-05 11:32:47 1289人瀏覽
2×20年12月31日投資性房地產賬面價值為13000萬元--市價
,計稅基礎=17000-17000÷25年 ×3年 折舊=14960(萬元)
,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余額=(14960-13000)×25%=490(萬元),
2×20年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490-285是 20年初的金額 =205(萬元)。
285 是 賬面價值 14500
計稅基礎是17000-折舊1360=15640
可抵扣差異 1140 ,計量遞延所得稅資產 1140*25%=285 。
您再理解一下,如有其他疑問歡迎繼續交流,加油!相關答疑
-
2022-05-12
-
2020-11-24
-
2020-09-07
-
2020-08-31
-
2020-08-24
您可能感興趣的CPA試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