遞延所得稅資產問題詳解及案例解析
老師,我不理解,為什么2019、1、1會出現遞延所得稅資產這個科目呢?謝謝
問題來源:
甲公司擁有一棟專門用于出租的廠房,該廠房于2×16年12月31日建造完成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并于當日用于出租,成本為17000萬元。從2×19年1月1日起,為減少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變動對公司利潤的影響,甲公司將出租廠房的后續計量由公允價值模式變更為成本模式,并將其作為會計政策變更進行了追溯調整。
2×19年度,甲公司對出租廠房按照成本模式計提折舊,并將其計入當期損益。
在投資性房地產后續計量采用成本模式的情況下,甲公司自該出租廠房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的次月起對其采用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該廠房預計使用25年,預計凈殘值為零。在投資性房地產后續計量采用公允價值模式的情況下,甲公司出租廠房各年年末的公允價值如下:2×17年12月31日為16000萬元;2×18年12月31日為14500萬元;2×19年12月31日為13000萬元。
假定甲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按凈利潤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積,不提取任意盈余公積,不考慮其他因素。
要求:判斷甲公司2×19年1月1日起變更投資性房地產的后續計量模式并進行追溯調整的會計處理是否正確,同時說明判斷依據;如果甲公司的會計處理不正確,編制更正2×19年的會計分錄。(無需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
關鍵點:
(1)首先需要了解,錯誤的變更的分錄是如何編制的:
借:投資性房地產(取得成本)
盈余公積(可能在貸方)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可能在貸方)
貸:投資性房地產——成本
——公允價值變動(可能在借方)
投資性房地產累計折舊(攤銷)
投資性房地產減值準備
將其調整為成本模式計量后,期末計提折舊。
借:其他業務成本
貸:投資性房地產累計折舊(攤銷)
(2)其次,在了解錯誤的分錄如何編制之后,掌握更正分錄的編制。
①將投資性房地產首先恢復到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情況。
借:投資性房地產——成本
——公允價值變動(或貸方)
投資性房地產累計折舊(攤銷)
投資性房地產減值準備
貸:投資性房地產(取得成本)
盈余公積(可能在貸方)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可能在貸方)
借:投資性房地產累計折舊(攤銷)
貸:其他業務成本
【即錯誤分錄的相反分錄】
②恢復為公允價值模式計量后,補充確認其本年應確認的公允價值變動。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貸: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變動

龔老師
2020-05-16 21:41:11 5806人瀏覽
因為原來正確處理時由于公允價值下降,所以確認了遞延所得稅資產的,
1、以公允價值模式核算
借:投資性房地產-成本17000
貸:在建工程17000
17.12.31: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1000,貸: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變動1000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80
貸:所得稅費用(1000-17000/25)*25%=80
18.12.31: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1500,貸: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變動1500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205
貸:所得稅費用(1500-17000/25)*25%=205
2、如果采用成本模式:
借:投資性房地產17000,貸:在建工程17000
借:其他業務成本1360,貸:投資性房地產累計折舊1360
3、開始犯錯后的情況:
甲原來錯誤分錄 | 對應的更正分錄 |
①208.1.1進行錯誤的會計政策變更: 借:投資性房地產17000 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變動2500(17000-14500) 貸:投資性房地產—成本17000 投資性房地產累計折舊1360(17000÷25×2) 盈余公積85.5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769.5 遞延所得稅資產285 | ①沖錯誤的分錄 借:投資性房地產—成本17000 投資性房地產累計折舊1360(17000÷25×2) 盈余公積85.5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769.5 遞延所得稅資產285 貸:投資性房地產17000 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變動2500(17000-14500) |
②2018年末錯誤處理(錯誤地按成本模式核算) 借:其他業務成本680 貸:投資性房地產累計折舊680 | ②沖錯誤的分錄 借:投資性房地產累計折舊680 貸:其他業務成本680 |
③由于錯誤的以成本模式計量,所以沒有確認公允價值變動 | ③補做公允價值變動的分錄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1500 貸: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變動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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