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正確答案:A,B,C
答案分析:(1)選項A: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在解散事由出現后15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2)選項B: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法院指定”清算人。(3)選項C:合伙企業清算的,清算人應當自被確定之日起10日內將合伙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將清算人成員、清算人的負責人名單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呂老師
2022-08-24 07:43:51 740人瀏覽
好的老師這邊簡單為您整理一下關于合伙企業中的幾日內通知或者公告等的重要知識點~
(1)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2)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15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4)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10日內將合伙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將清算人成員、清算人的負責人名單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清算人可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發布債權人公告。
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5)清算人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合伙企業應當將承諾書及注銷登記申請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公示期為20日。在公示期內無相關部門、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的,合伙企業可以于公示期屆滿之日起2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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