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類別 | 權利變動表征 | 權利享有表征 | 要點 | ||
不動產 | 所有權 | 登記 | 登記 | 登記生效 | |
建設用地使用權 | 登記 | 登記 | 登記生效 | ||
土地承包經營權 | 合同生效 | 登記 | 登記對抗 | ||
居住權 | 登記 | 登記 | 登記生效 | ||
地役權 | 合同生效 | 登記 | 登記對抗 | ||
土地經營權抵押 | 合同生效 | 登記 | 登記對抗 | ||
其他不動產物權抵押 | 登記 | 登記 | 登記生效 | ||
動產 | 所有權 | 普通動產 | 交付 | 占有 | 不涉及登記 |
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 | 交付 | 登記 | 登記對抗 | ||
質權 | 交付 | 占有 | 不涉及登記 | ||
抵押權 | 合同生效 | 登記 | 登記對抗 |

呂老師
2023-05-28 14:47:08 1669人瀏覽
尊敬的學員,您好:
(1)登記生效: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即物權的設定、變更及終止須經登記機關登記才能產生相應法律效力的物權;
(2)登記對抗: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即原則上交付生效,如果未進行登記,發生一物二賣的,已經受領交付的買受人也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簡言之,一個是登記才生效,即如果沒有登記的話,物權不能設立;一個是交付即生效,即交付就可以發生物權的變動,在這里的登記只產生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未登記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祝您考試順利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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