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2.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的種類
(1)重大誤解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2)顯失公平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3)脅迫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解釋】受脅迫的對象可以是相對人,也可以是相對人的親友。受脅迫的客體可以是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
(4)欺詐
①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②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解釋】(1)對于第三人欺詐,只有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時才可以撤銷;(2)對于第三人脅迫,無論相對人是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均可以撤銷。
3.撤銷權的消滅
(1)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3個月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3)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4)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解釋1】撤銷權在性質上屬于形成權,依撤銷權人單方的意思表示即可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無須相對人同意。
【解釋2】撤銷權應依訴行使,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作出。撤銷權有存續時間,該存續時間為除斥期間。

于老師
2020-09-28 12:42:28 930人瀏覽
起算的時間點不同:
撤銷權應當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
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此處可以類比訴訟時效制度,普通訴訟時效和最長訴訟時效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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