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4月8日晚間,市場出現關于風順科技即將簽署重大交易合同的傳聞。4月9日,風順科技股票開盤即漲停,之后又一個交易日漲停。4月10日,深圳證券交易所就股價異動向風順科技提出問詢,要求其發布澄清公告。4月10日晚間,風順科技發布公告稱,公司無應披露之信息。
2019年6月1日,中國證監會宣布對風順科技涉嫌虛假陳述的行為立案調查,并查明如下事實:
(1)孫某系風順科技董事長王某妻子的弟弟,2019年4月8日晚間市場出現傳聞后,孫某向王某之妻了解情況,王妻向孫某確認風順科技正與A公司商談合作事宜,且簽約可能性較大,孫某遂于4月9日買入風順科技股票,并于4月18日賣出,獲利300萬元。
(2)李某系風順科技董事長王某的大學同學,2019年4月8日,李某在虧本賣出其證券賬戶中的全部股票后,買入風順科技股票10萬股,并于4月18日賣出,獲利100萬元。中國證監會調查發現,李某此前從未買賣過風順科技的股票,李某與王某曾于4月7日晚間電話聯系,李某對此次交易未能提供合理解釋。
2019年7月20日,中國證監會宣布:經調查,風順科技存在虛假陳述行為,決定對風順科技給予警告,并處罰款50萬元;認定董事長王某為直接責任人員,并處罰款10萬元;認定董事茍某、蔡某等人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并處罰款10萬元。茍某辯稱,自己任職時間短、不了解情況,不應受到處罰;蔡某則辯稱,自己能力不足、無相關職業背景,不應受到處罰。中國證監會未采納茍某和蔡某的抗辯理由。
投資者張某于2018年3月1日高價買入風順科技股票5萬股,并一直持有,市場出現傳聞后,張某擔心有人以虛假信息操縱股價,遂于2019年4月12日賣出其所持有的全部風順科技股票,虧損20萬元。張某主張,其虧損系風順科技虛假陳述所致。
投資者劉某于2019年4月12日買入風順科技股票2萬股,并于2019年6月8日全部賣出,虧損10萬元。劉某主張,其虧損系風順科技虛假陳述所致。2019年8月11日,劉某以風順科技和王某為被告,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投資者錢某自2019年4月1日起開始買入風順科技股票,持股比例為3%。錢某認為,董事長王某對風順科技信息披露不及時負主要責任,同時造成信息泄露,違反忠實和勤勉義務,損害了風順科技的利益。2019年9月11日,錢某向風順科技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罷免王某的董事職務,遭到董事會的拒絕。2019年9月13日,錢某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罷免王某的董事長職務,遭到董事會的拒絕。2019年9月15日,錢某書面請求風順科技監事會起訴王某,遭到監事會的拒絕。2019年9月17日,錢某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東代表訴訟,要求王某賠償風順科技的損失。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格樂老師
2019-10-17 10:53:02 2448人瀏覽
是不需要的。在公司法律制度和證券法律制度中,只有兩處對股東的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均作出了限制:(1)股東代表訴訟: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才有資格代表公司提起訴訟;(2)股東大會的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可以打印準考證啦,記得打印準考證哦~相關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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