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風順科技是一家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網絡技術服務公司。2015年7月初,風順科技擬與A公司簽訂一項技術服務合同,合同金額約3.5億元。經過談判,雙方于7月15日就合同主要條款達成一致并簽署合作意向書。
7月8日,市場出現關于風順科技即將簽署重大交易合同的傳聞。7月9日,風順科技股票開盤即漲停,之后又一個交易日漲停。7月10日,證券交易所就股價異動向風順科技提出問詢,要求其發布澄清公告。7月10日晚間,風順科技發布公告稱,公司無應披露之信息。7月16日,風順科技發布臨時公告,披露公司已與A公司簽訂重大技術服務合同合作意向書。
2015年10月底,監管機構根據舉報,對風順科技股票交易異常情況立案調查,并查明如下事實:
(1)孫某系風順科技董事長王某的表弟,2015年7月8日市場開始出現傳聞后,孫某于當日向王某之妻了解情況,王妻向孫某確認風順科技正與A公司商談合作事宜,且簽約可能性較大,孫某遂于7月9日買入風順科技股票,并于7月15日賣出,獲利30萬元。
(2)投資者張某于2014年2月高價買入風順科技股票,并一直持有,市場出現傳聞后,張某擔心有人以虛假信息操縱股價,遂于2015年7月10日賣出所持有的全部風順科技股票,虧損10萬元。張某主張,其虧損系風順科技虛假陳述所致。
在監管機構調查過程中,負責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的董事會秘書鄭某辯稱,公司未正確披露重大技術服務合同的相關信息,是公司實際控制人授意而為,自己僅是遵照指令行事,不應受到處罰。
投資者劉某持有風順科技11%的股份。劉某認為風順科技董事長王某對這場股市風波負有直接責任,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罷免王某的董事長職務。
投資者錢某自2014年3月起一直持有風順科技股票,持股比例為0.1%。錢某認為,董事長王某對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時負主要責任,同時造成信息泄露,違反忠實和勤勉義務,損害了公司利益。2015年10月7日,錢某書面請求公司監事會起訴王某,遭到拒絕。次日,錢某以個人名義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某賠償公司損失。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風順科技于7月10日發布公告稱無應披露之信息,不符合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根據規定,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披露相關事項的現狀、可能影響事件進展的風險因素:①該重大事件難以保密;②該重大事件已經泄露或者市場出現傳聞;③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出現異常交易情況。

劉老師
2019-10-17 15:40:10 2472人瀏覽
老師給您總結了一下相關考點。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VS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
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VS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 有限責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
組成 | 人數 | 3~13人或1名執行董事 | 5~19人 |
任期 | ≤3年 | ||
董事長產生辦法 | 章程規定 | 由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 |
職工代表 | (1)應當有: | 可以有 | |
職權 | 4項獨立職權 | ||
形式 | 章程規定 | (1)定:≥2次/年 | |
召集和主持 | 董事長——副董事長——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1名董事 | ||
通知 | 章程規定 | 會議召開前10日通知 | |
召開條件 | 無要求 | (1)一般:過半數的董事出席 | |
表決權 | 一人一票 | ||
議決規則 | 章程規定 | (1)一般: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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