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本小題18分。)
甲公司為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主要從事國際服飾品牌的代理運營服務。2019年2月18日,甲公司發布《發行股份吸收合并乙公司預案摘要》,要點如下:
(1)甲公司向乙公司全體股東發行股份吸收合并乙公司,吸收合并完成后,乙公司將注銷法人資格,甲公司為存續公司,承接乙公司的全部資產、負債,乙公司全體股東將成為甲公司的股東。
(2)交易完成后,乙公司交易前的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將成為甲公司的第一大股東,乙公司交易前的實際控制人應某將成為甲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3)由于交易作價尚未確定,且甲公司2018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尚未完成,根據甲公司、乙公司2017年年末資產總額、資產凈額和營業收入數據測算,乙公司與甲公司的資產總額占比為70%、資產凈額占比為230%、營業收入占比為42%。
2019年4月2日,甲公司公告,由于與乙公司股東就重組中的核心交易條件未能達成一致,終止與乙公司的吸收合并交易。
2019年4月29日,甲公司發布2018年年報,凈利潤虧損16億元,數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宣布“無法保證年報真實、準確、完整”,A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媒體得知消息后,于4月29日晚采訪了甲公司董事兼總經理于某,于某表示由于公司債務糾紛和公章管理不善,無法確定是否有未經董事會審議但對公司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合同及協議,故無法保證年報真實、準確、完整。自此,甲公司股價連續跌停。
2019年5月27日,中國證監會宣布對甲公司立案調查。經查,2017年8月,甲公司的全資子公司A公司向銀行借款,由甲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由于擔保金額較小,董事長未經董事會審議直接簽署了擔保協議。2017年10月,甲公司的第一大股東B公司向銀行借款緩解經營危機,由于擔心信息公開后會對甲公司產生不良影響,甲公司董事長擅自動用公章,簽署了擔保協議及有關文件,以甲公司名義為B公司提供了擔保。
中國證監會認定甲公司違規對外擔保、未依法披露重大擔保行為,對甲公司及相關人員進行了行政處罰。股民趙某擬對甲公司提起虛假陳述民事賠償訴訟,在某股民維權平臺上尋求幫助時發現,有7名律師就該案件提供維權登記入口,其中,劉律師的登記條件為“4月30日前買入,4月30日后賣出”,而許律師的登記條件為“5月28日前買入,5月28日后賣出”。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發行股份吸收合并乙公司預案摘要》中有關“吸收合并完成后,甲公司承接乙公司的全部資產、負債”的內容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符合規定。因為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2)根據《發行股份吸收合并乙公司預案摘要》的披露情況,甲公司與乙公司的合并方案預計是否構成重大資產重組、重組上市?并說明理由。
①預計將構成重大資產重組。因為按照《預案摘要》披露的指標,交易完成后乙公司與甲公司的資產總額比在50%以上,而上市公司購買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的,構成重大資產重組。
②預計將購成重組上市。因為按照披露《預案摘要》,交易完成后甲公司的控制權將變更,且乙公司與甲公司的資產凈額占比將達到100%以上,而上市公司自控制權發生變更之日起60個月內向收購人及其關聯人購買的資產凈額占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期末凈資產額的比例達到100%以上的,構成重組上市。
(3)甲公司2018年年報披露后,深圳證券交易所將對其采取何種措施?并說明理由。
深圳證券交易所將對甲公司采取退市風險警示,在甲公司股票簡稱前冠以“*ST”字樣。因為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的,證券交易所有權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4)甲公司董事兼總經理于某能否僅以其在2018年年報中聲明“無法保證年報真實、準確、完整”為由免除因甲公司虛假陳述行為需要承擔的相關行政責任、民事賠償責任?并說明理由。
于某不能僅以作出聲明為由免責。
①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視情形認定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承擔行政責任,但其能夠證明已盡忠實、勤勉義務,沒有過錯的除外。在本案中,于某如果能證明自己對甲公司的虛假陳述事項已盡忠實、勤勉義務,則不需要承擔相關行政責任,不能僅以其作出了無法保證聲明而免責。
②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出現虛假陳述行為,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在本案中,于某如果能證明自己對甲公司的虛假陳述事項沒有過錯,則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不能僅以其作出了無法保證聲明而免責。
(5)請指出中國證監會查實的甲公司兩項擔保行為的違規之處,并說明理由。
兩項擔保的違規之處均在于未履行公司內部審議程序。甲公司的第一項擔保是為全資子公司提供,屬于為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對象提供擔保,起碼應由董事會審批,董事長無權直接簽署擔保協議。甲公司的第二項擔保是為控股股東提供,必須經股東大會審批,董事長無權擅自提供。
(6)從劉、許兩位律師的登記條件看,哪位律師對虛假陳述揭露日的判斷正確。
劉律師的判斷正確。因為在界定虛假陳述實施日時,“媒體揭露行為是否可以作為虛假陳述揭露日,可與相關股票是否停牌掛鉤,其引起價格急劇波動導致停牌的,可以認定其揭露行為的時日為虛假陳述揭露日”。在本案中,媒體在2019年4月29日晚間進行了采訪報道,而甲公司股票4月30日起連續跌停,可以將4月30日認定為虛假陳述揭露日。

謝老師
2019-10-10 15:36:58 3538人瀏覽
一、因不能滿足交易標準要求的強制退市制度
1、退市風險警示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1)最近兩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連續為負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連續為負值;
(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為負值;
(3)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營業收入低于1000萬元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低于1000萬元;
(4)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5)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2個月;
(6)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中期報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2個月;
(7)上市公司因股權分布發生變化導致連續20個交易日不具備上市條件的,本所將于前述交易日屆滿的下一交易日起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實施停牌。公司在停牌后1個月內向本所提交了解決股權分布問題的方案,并獲得本所同意;
(8)因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本所對其股票作出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決定的;
(9)公司可能被依法強制解散;
(10)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11)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2、暫停上市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
(1)因最近兩個會計年度的凈利潤連續為負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連續為負值,其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繼續為負值;
(2)因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凈資產為負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為負值,其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繼續為負值;
(3)因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低于1000萬元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低于1000萬元,其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營業收入繼續低于1000萬元;
(4)因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其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5)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2個月,其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后,公司在2個月內仍未按要求改正財務會計報告;
(6)因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中期報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2個月,其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后,公司在2個月內仍未披露應披露的年度報告或者中期報告;
(7)公司股本總額發生變化不具備上市條件;
(8)因股權分布發生變化導致連續20個交易日不具備上市條件,其股票被實施停牌后,公司未在停牌后1個月內向本所提交解決股權分布問題的方案,或者提交了方案但未獲本所同意,其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后,公司在6個月內其股權分布仍不具備上市條件;
(9)因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本所對其股票作出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決定的,其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后交易滿30個交易日;
(10)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3、終止上市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包括但不限于):
(1)因凈利潤、凈資產、營業收入或者審計意見類型觸及上述標準,其股票被暫停上市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存在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的凈利潤孰低者為負值、期末凈資產為負值、營業收入低于1000萬元或者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等四種情形之一;
(2)因凈利潤、凈資產、營業收入或者審計意見類型觸及上述標準,其股票被暫停上市后,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內披露最近一年的年度報告;
(3)因未在規定期限內按要求改正財務會計報告中的重大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觸及上述標準,其股票被暫停上市后,公司在2個月內仍未按要求改正財務會計報告;
(4)因未在規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中期報告觸及上述標準,其股票被暫停上市后,公司在2個月內仍未按要求披露相關定期報告;
(5)公司股本總額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本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6)因股權分布發生變化不具備上市條件觸及上述標準,其股票被暫停上市后,公司在暫停上市6個月內股權分布仍不具備上市條件;
(7)公司被依法強制解散;
(8)公司被法院宣告破產;
(9)因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本所對其股票作出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決定的,其股票被暫停上市屆滿6個月。
二、重大違法公司強制退市制度
上市公司構成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的,證券交易所應當嚴格依法作出暫停、終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決定。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
1、上市公司存在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嚴重損害證券市場秩序的重大違法行為,且嚴重影響上市地位,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的情形。
上市公司涉及該種重大違法行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
(1)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被中國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第189條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160條作出有罪生效判決;
(2)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并構成重組上市,申請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被中國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第189條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160條作出有罪生效判決;
(3)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導致連續會計年度財務指標實際已觸及《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終止上市標準;
(4)交易所根據上市公司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影響等因素認定的其他嚴重損害證券市場秩序的情形。
2、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領域的違法行為,情節惡劣,嚴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嚴重影響上市地位,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的情形。
上市公司涉及該種重大違法行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
(1)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2)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銷主營業務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存在喪失繼續生產經營法律資格的其他情形;
(3)交易所根據上市公司重大違法行為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嚴重程度,結合公司承擔法律責任類型、對公司生產經營和上市地位的影響程度等情形,認為公司股票應當終止上市的。
不知是否解答了您的疑問,如果您還有疑惑,歡迎隨時提問,老師一定會認真快速的為您解答~相關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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