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受理費和執行申請費是作為普通破產債權清償嗎為什么 或 案件受理費執行申請費是否作為破產債權清償原因是什么
案件受理費,執行申請費是普通破產債權清償嗎?
問題來源:
A公司因拖欠對B公司的到期債務被訴至人民法院并敗訴,判決生效后,B公司請求甲地級市乙縣人民法院執行A公司(住所地為丙地級市丁縣)位于乙縣的某房產。乙縣人民法院在執行中發現,A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后經A公司書面同意,該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2023年7月1日,受移送人民法院裁定受理A公司破產案件,同時指定了破產管理人。
管理人接管A公司后,在清理債權債務過程中發現:
(1)此前B公司對A公司提起訴訟和申請強制執行的過程中,A公司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費、執行申請費合計為3000元,A公司尚未支付的未終結的執行程序中產生的評估費、公告費、保管費等執行費用合計為5000元。
(2)A公司欠C公司貨款100萬元,2022年4月1日到期未清償。2022年11月11日,雙方簽訂補充擔保協議,A公司以其正在建造的廠房設定抵押,并辦理了抵押預告登記。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該廠房的市場價值為300萬元。
(3)A公司向D銀行借款200萬元,2023年12月3日到期,E公司為連帶責任保證人。2023年7月10日,D銀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直接請求E公司承擔保證責任,E公司主張保證債務自2023年7月1日起停止計息。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李老師
2023-06-19 12:14:35 5148人瀏覽
是的。根據《企業破產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此前債務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強制清算費用、未終結的執行程序中產生的評估費、公告費、保管費等執行費用,可以參照《企業破產法》關于破產費用的規定,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此前債務人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費、執行申請費,可以作為破產債權清償。破產申請受理前債務人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費、執行申請費,不具有為全體債權人共同利益支付的性質,因此只能作為“破產債權”清償。
希望可以幫助到您O(∩_∩)O~相關答疑
-
2025-05-20
-
2025-05-17
-
2022-09-13
-
2022-07-18
-
2020-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