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和駁回申請裁定區別詳解
問題來源:
(2)移送
①執行法院作出移送決定后,應當于5日內送達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對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受移送法院破產審查期間提出,由受移送法院一并處理。
②執行法院作出移送決定后,應當向受移送法院移送法定材料。
③執行法院作出移送決定后,應當書面通知所有已知執行法院,執行法院均應中止對被執行人的執行程序,季節性商品、鮮活、易腐爛變質以及其他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除外。
(3)受理
①受移送法院的破產審判部門應當自收到移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受移送法院作出裁定后,應當在5日內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并送交執行法院。
②受移送法院裁定宣告被執行人破產或裁定終止和解程序、重整程序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交執行法院,執行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對被執行人的執行。
(4)不受理
受移送法院作出不予受理或駁回申請裁定的,應當在裁定生效后7日內將接收的材料、被執行人的財產退回執行法院,執行法院應當恢復對被執行人的執行。
“執轉破”基本程序移送要點
4.另行申請破產
受移送法院作出不予受理或駁回申請的裁定后,人民法院不得重復啟動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程序。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以有新證據足以證明被執行人已經具備了破產原因為由,再次要求將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可以直接向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破產申請。
5.財產的移交
(1)為確保對被執行人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連續性,執行法院決定移送后、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產案件之前,對被執行人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不解除。
(2)執行法院收到破產受理裁定后,應當解除對債務人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或者根據破產受理法院的要求,出具函件將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處置權交破產受理法院。
(3)破產受理法院可以持執行法院的移送處置函件進行續行查封、扣押、凍結,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或者予以處置。

黑老師
2022-09-13 16:30:08 1290人瀏覽
不予受理和駁回申請區別:
1.性質不同,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是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即沒有起訴權,而駁回訴訟請求是原告喪失了實體權利,也就是無勝訴權;
2.適用法律不同,不予受理、駁回起訴主要適用的是程序法,而駁回訴訟請求既可以適用程序法,也可以適用實體法;
3.適用階段不同,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通常在人民法院立案前或立案后訴訟程序剛開始階段適用;駁回訴訟請求則是在人民法院依照程序法規定的訴訟程序審理完畢階段適用;
4.采用的裁判形式不同。不予受理、駁回起訴是對程序意義上訴權的確認,采用裁定形式,駁回訴訟請求則是實體意義上訴權的確認,必須采用判決形式;
5.上訴期限不同,不予受理、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當事人均可以提起上訴,但上訴期限前者為10日,后者為15日;
6.案件受理費不同,裁定不予受理、不收訴訟費,已收取應全額退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訴訟費用由起訴方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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