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判斷】否。
【理由】票據基礎關系瑕疵不影響票據行為的效力。在本題中,D公司與E公司的合同已被撤銷并不影響各項票據行為的效力,僅在D公司與E公司之間產生對人抗辯,B公司(或者C公司)不得因D公司與E公司之間的基礎關系瑕疵而拒絕承擔票據責任。

丁老師
2024-07-20 17:01:59 986人瀏覽
一、票據基礎關系:屬于民法上的非票據關系,依據民法的一般規定發生,與票據有緊密聯系。最重要的票據基礎關系是票據原因關系和票據資金關系:
(1)票據原因關系,是指作為票據當事人之間授受票據原因的法律關系。例如,為了支付貨物買賣的價款、支付工程款、支付租金、繳納稅款、返還借款等。(2023 年案例分析題)
(2)票據資金關系,是指出票人與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之間關于將來用于向持票人付款的資金安排的法律關系。
二、我國票據法上的票據行為包括 4 種:出票、背書、承兌、保證。其中,承兌是遠期商業匯票獨有的票據行為。
三、【舉例子】1 月10 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買賣合同,約定價款為50 萬元,甲公司應在收貨后10 日內簽發轉賬支票完成支付。1 月15 日,乙公司交貨;1 月20 日,甲公司簽
發以丙銀行為付款人的轉賬支票交付給乙公司。但乙公司沒有請求丙銀行付款,也沒有向甲公司提出任何請求,直至10 月。
【分析】
(1)從票據關系角度看,甲公司是出票人、乙公司是收款人、丙銀行是付款人;本來乙公司作為票據權利人有權在1 月30 日前向丙銀行提示付款,如果丙銀行無理拒付,乙公司可以在7 月20 日前向甲公司追索,要求甲公司支付票款;現上述兩個期限均已經過,乙公司的票據權利消滅。(票據法規定:支票持票人應自出票日起10 日內提示付款,對支票出票人的票據權利自出票日起6 個月內不行使而消滅)
(2)從票據基礎關系角度看,甲公司向乙公司簽發轉賬支票的原因是二者之間存在買賣合同,該買賣合同關系就是該轉賬支票的基礎關系(原因關系);合同賣方已經履行完貨物交付義務,而買方的付款義務也已經完成(只要乙公司依法行使票據權利,完全可以拿到貨款),甲公司不存在違約行為,乙公司不能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3)票據權利已經消滅,違約責任又不能主張,但賣方乙公司確實未實際收到款項,乙公司怎么辦?此時,“利益返還請求權”提供了幫助,乙公司可以依此請求甲公司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該利益返還請求權關系即為票據法上的非票據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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