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題違約責任為何不能用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
第二題違約責任 為什么不能用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這個法條
問題來源:
(2022年)
2021年4月20日,A公司為支付貨款,在電子商業匯票系統中向B公司簽發了一張電子商業承兌匯票,A公司作為出票人和承兌人進行簽章。C公司與B公司簽訂保證合同,為A公司提供一般保證,但C公司未在電子票據上簽章。
B公司在簽收票據之后,為了購買設備,將該票據背書轉讓給D公司。D公司為了購買原材料,又將該票據背書轉讓給E公司。后D公司因E公司違約與其產生糾紛。E公司在取得票據之后,為了支付貨款,又將該票據背書轉讓給對D公司與E公司糾紛事實不知情的F公司。
F公司在匯票到期日一個月前得知A公司因嚴重超標排放污染物,被生態環境部門責令關閉。F公司在取得相關證明材料后向E、D、C、B公司主張權利。E公司以F公司未在取得A公司拒絕付款證明之日起3日內進行書面通知為由拒絕承擔票據責任。D公司以其與E公司存在合同糾紛為由拒絕承擔票據責任。C公司以其未在票據上簽章為由拒絕承擔票據責任。B公司以票據尚未到期為由拒絕承擔票據責任。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E公司拒絕承擔票據責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E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根據規定,持票人未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3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的,持票人仍可行使追索權,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對該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所賠償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
(2)D公司拒絕承擔票據責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D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根據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除非持票人無對價取得票據或者明知該抗辯事由存在仍取得票據。
(3)C公司拒絕承擔票據責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C公司的理由成立。根據規定,保證人未在票據或者粘單上記載“保證”字樣而另行簽訂保證合同或者保證條款的,不屬于票據保證。
【子題1】F公司要求C公司按照保證合同的約定承擔一般保證責任,C公司能否拒絕?并說明理由。
C公司可以拒絕。因為F公司并非保證合同的債權人,無權要求C公司承擔保證責任。
【子題2】如果F公司向B公司追索而B公司承擔了票據責任,B公司能否要求C公司按照保證合同的約定承擔一般保證責任?并說明理由。
B公司有權要求C公司按照保證合同的約定承擔一般保證責任。因為B公司是保證合同的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C公司按照保證合同的約定承擔一般保證責任。
(4)B公司拒絕承擔票據責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B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根據規定,在票據到期日前,發生承兌人或付款人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等特定事由使得到期付款已經不可能或者可能性顯著降低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權。

姜老師
2023-08-22 14:45:06 1522人瀏覽
因為“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只能在DE(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之間進行抗辯,本題是F公司向D公司追索,FD之間并無直接債權債務關系,所以不能用。
希望老師的解答能夠對您所有幫助~相關答疑
-
2024-07-20
-
2023-06-17
-
2023-01-12
-
2022-05-27
-
2022-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