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無償取得票據權利的理解是什么? 票據法上的保證責任如何理解?
2.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的權利。
3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問題來源:
二、人的抗辯(相對抗辯)
(一)票據抗辯切斷制度
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2019BQ1&2,2018AQ1,2018BQ1&2,2016Q2,2014AQ1,2012Q3)
【提示】基礎原因關系存在于授受票據的直接當事人之間,如果票據轉手,其原因關系必須斷裂。
(二)票據抗辯切斷制度的例外
1.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2021AQ4,2021BQ4,2016Q3,2014Q2)
2.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的權利。(2021AQ3,2021BQ2,2014Q1)
3.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2021AQ2,2020CQ3,2018BQ3)

邵老師
2022-07-13 14:37:50 1958人瀏覽
1.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的權利,比如甲出票給乙,乙將票無償給了丙,那么如果此時甲可以對抗乙的話,那么就也可以對抗丙,因為丙是無償取得的票據權利,因此就是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的權利2.因為稅收、繼承和贈與依法無償取得的票據,因為是無償取得的,因此他的票據權利也是不得優于其前手的,如果出票人能夠對抗其前手,那么該無償取得票據的人也會被對抗3.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例如甲出票給A,A給B的一張票據上標明不得轉讓,B把票據轉讓給了C,C不能向A行使追索權,如果C找B付款,B不給,C是不能找A的。A不承擔付款責任。這就是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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