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第七單元 破產抵銷權
本單元考點包括:破產抵銷權的一般規定、禁止抵銷的情形、破產抵銷權的特殊規定
考點01:破產抵銷權的一般規定(★)(P359)
1.破產抵銷權的行使
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
2.破產抵銷的生效
管理人收到債權人提出的主張債務抵銷的通知后,經審查無異議的,抵銷自管理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
3.異議無效
管理人以下列理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破產申請受理時,債務人對債權人負有的債務尚未到期;
(2)破產申請受理時,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的債務尚未到期;
(3)雙方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同。

陶老師
2022-07-26 15:12:59 848人瀏覽
你說的應該是約定抵消。
(一)法定抵銷
《民法典》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到期債務抵銷;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除外。
《民法典》規定的法定抵銷須具備以下條件:
1.須雙方互負有債務,互享有債權
效力不完全的債權不能作為主動債權而主張撓銷,如訴訟時效完成后的債權,債權人不得主張抵銷,但作為被動債權,對方以其債權主張抵銷的,應當允許
2. 須雙方債務的給付為同一種類
抵銷的債務只要求相同種類、品質,不要求數額或價值相等。
3. 須對方的債務屆清償期
在一方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情形下,并不要求雙方當事人的債務均屆清償期。若一項債務已屈清償期,而另一項債務未屆清償期,則未到期的債務人可以主張抵銷。因為期限利益原則上屬于債務人。
4. 須雙方的債務均為可抵銷的債務
下列債務不可抵銷(1)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債務。如因故意侵權行為而產生債務的,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2) 根據債務性質不能抵銷的債務。如以提供勞務或者不作為為債務內容的,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3) 當事人約定不得報銷的債務。法定抵銷中的抵銷權性質上屬于形成權,因此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為非要式。抵銷的效果自通知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抵銷產生如下法律效力: (1)雙方的債權債務于抵銷數額內消滅。(2) 抵銷的意思表示溯及于得為抵銷之時
(二)約定抵銷
《民法典》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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