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董事特別職權及行使要求詳解
獨立董事的特別職權及行使要求,第一重大關聯交易和第二向董事會提議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需要滿足這兩個條件么?這兩個條件有什么區別,沒看懂,請幫忙解釋一下,謝謝
問題來源:
(二)獨立董事的特別職權
1.獨立董事除應當具有法定的董事職權外,上市公司還應當賦予獨立董事6項特別職權。
2.獨立董事的特別職權及其行使要求(2022年調整)
特別職權 |
行使要求 |
|
重大關聯交易應由獨立董事事前認可 |
獨立董事行使此2項特別職權應由1/2以上獨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會討論 |
獨立董事行使此類特別職權應當取得全體獨立董事1/2以上同意 |
向董事會提議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
||
向董事會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
—— |
|
提議召開董事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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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向股東征集投票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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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咨詢機構,對公司的具體事項進行審計和咨詢 |
—— |
獨立董事行使該項特別職權,應當取得全體獨立董事同意 |
提示1
重大關聯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擬與關聯人達成的滿足以下標準之一的關聯交易:(1)總額高于300萬元;(2)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的5%。
提示2
獨立董事作出判斷前,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作為其判斷的依據。

張老師
2022-06-27 03:58:50 1527人瀏覽
是需要滿足的。這兩個條件的意思實際上就是說前5項職權的行使需要取得全體獨立董事1/2以上同意,但前2項職權比較特殊,即重大關聯交易和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需要先由獨立董事1/2以上同意,再經董事會討論,最后經股東大會討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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