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議無效和可撤銷的區別是什么?
由董事會決議為股東提供擔保,為什么是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要求而不是會議召開程序違反法律要求呢。應該由股東大會召開才對,應該是會議召開程序有問題啊,可否舉例怎樣才屬于會議召開程序的問題
問題來源:
二、經典試題
【案例1】(2011年)
某機構投資者在對A上市公司進行調研時,發現A公司如下信息:
(1)甲為A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通過B公司持有A公司34%的股份。甲擔任A公司的董事長、法定代表人。2009年8月7日,經董事會決議(甲回避表決),A公司為B公司向C銀行借款4000萬元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并發布公告予以披露。2010年3月1日,C銀行通知A公司,B公司的借款到期未還,要求A公司承擔保證責任。A公司為此向C銀行支付了4000萬元借款本息。
(2)乙在2009年12月至2010年2月末期間連續買入A公司股票,持有A公司股份總額達到3%。A公司為B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乙于2010年3月5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東代表訴訟,要求甲賠償A公司因承擔保證責任造成的損失。甲則辯稱:乙在起訴前未向公司監事會提出書面請求,故請求人民法院駁回乙的起訴。

李老師
2020-06-02 11:40:25 1374人瀏覽
本題對股東提供擔保,應該是股東大會決議,董事會無權決議,董事會對股東擔保做出決議,這個決議內容違反法律,所以決議無效。
決議可撤銷:公司召集程序和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比如甲有限責任公司召開股東會,公司章程沒有約定,就應該提前15天通知全體股東,如果只提前10天通知股東張某,就屬于召集程序違反法律,股東會決議就是可撤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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