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2021年11月1日,甲將房屋出租給丙,約定租期1年,但雙方未按照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租期屆滿后,丙將房屋交還甲,但以房屋租賃合同未登記備案因而無效為由,拒絕支付所欠剩余租金。
2023年4月1日,甲與丁訂立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價款600萬元。丁依約于4月5日付清了全部價款,甲將房屋鑰匙交給丁。但甲與丁在辦理過戶登記時,登記機構因電腦系統發生故障停止辦公,申請未被受理。因丁需緊急出差,雙方遂約定待丁回來之后再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
2023年4月10日,不知甲、丁之間已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戊向甲表示愿以650萬元的價格購買該房屋。甲同意,即刻與戊訂立了房屋買賣合同。戊于次日付清了全部房款,雙方于2023年4月15日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
2023年4月20日,丁出差歸來,要求甲盡快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甲告知丁已將房屋賣給他人,愿意退還丁600萬元并要求解除合同。丁當即拒絕,堅持要甲辦理過戶手續。2023年5月10日,丁在確悉房屋已過戶至戊名下時,以自己與甲訂約在先,甲、戊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為由,要求戊退還房屋。戊則認為,由于甲、丁未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他們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尚未生效。
要求: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李老師
2023-03-29 11:52:51 1605人瀏覽
不動產物權是過戶登記時轉移給買方,風險是交付時轉移給買方。
本題乙將房屋鑰匙交付給甲,說明交付了,風險轉移給甲。房屋交付,以交鑰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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