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考點02:意思表示(★★★)(P25)
1.民事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核心,意思表示可以分為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和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
【解釋】遺囑行為、拋棄動產等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屬于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都屬于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如撤銷權的行使、法定代理人的追認等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屬于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
2.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時生效。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3.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分為對話的意思表示和非對話的意思表示。
(1)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
(2)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訂立合同過程中的要約和承諾、授予代理權、合同解除等意思表示,均采取到達主義。
(3)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對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時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統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數據電文進入其系統時生效。當事人對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4)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發布時生效。
4.行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符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時,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
【解釋】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屬于法定沉默),視為接受繼承。

劉老師
2021-08-06 17:40:54 6173人瀏覽
相對人就是除了行為人自己還需要另外一個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比如你去商店買東西,不能拿了就走,還需要給老板付錢,如果老板不想賣給你,你就不能拿走,這就是典型的合同行為,需要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如果你寫遺囑,是處分自己的財產,不需要問別人我可不可以這樣分那樣分的,不需要相對人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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