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考點3:民事法律行為的核心要素——意思表示(★)(P23)
1.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與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
(1)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通常于意思表示完成時即可產生法律效力(如遺囑行為、拋棄動產等單方民事法律行為)。
【提示】并非所有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都是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如撤銷權的行使、法定代理人的追認等為單方行為,同時也是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2019年新增)
(2)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
①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
②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
【提示1】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數據電文進入其系統時生效;當事人對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提示2】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發布時生效。

柳老師
2019-09-06 10:08:06 6862人瀏覽
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是指意思表示完成時即可發生法律效力,如遺囑行為。
行為人只要做出了合法有效的遺囑,該遺囑當即生效,并不需要有遺囑中的繼承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
指定繼承人也是被繼承人來指定的,不需要有繼承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
(可以理解為:被繼承人愛指定誰就指定誰,對方相對人不需要有意思表示,指定繼承人也是成立并生效的)
您再理解一下,如有其他疑問歡迎繼續交流,老師很愿意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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