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絕對必要 記載事項 | 被背書人名稱 (2017年案例) | 可授權補記: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將票據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據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被背書人名稱可授權補記,但補記之前由于欠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故被背書人不享有票據權利 |
背書人簽章 | —— | |
相對必要 記載事項 | 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 | |
背書連續 | 以背書轉讓的匯票,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匯票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匯票的,依法舉證,證明其匯票權利(2022年案例) | |
附條件背書 | 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2019年案例,2017年案例) | |
部分背書、多頭背書 | 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2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 |
背書人記載“不得轉讓” | 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2020年案例,2018年案例,2017年案例) 【提示】電子商業匯票的背書人記載“不得轉讓”事項的,匯票無法繼續進行背書轉讓 | |
法定的轉讓背書禁止 | 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不得背書轉讓 | |
匯票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匯票責任 | ||
法律后果 | 背書人以背書轉讓匯票后,即承擔保證其后手所持匯票承兌和付款的責任(2020年案例) | |
回頭背書 | (1)持票人為出票人的,對其前手無追索權 (2)持票人為背書人的,對其后手無追索權(2022年案例) | |
非法票據貼現行為無效(2017年單選) | (1)票據貼現屬于國家特許經營業務,只有經批準的金融機構才有資格從事票據貼現業務 (2)其他組織與個人從事票據貼現業務,可能要承擔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票據貼現行為(背書轉讓)無效,貼現款和票據應當相互返還 【提示】貼現人(被背書人)又對該票據進行背書轉讓時,如果符合票據權利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新的持票人取得票據權利(2022年案例) | |
委托收款 背書 | 背書記載“委托收款”字樣的,被背書人有權代背書人行使被委托的匯票權利。但是,被背書人不得再以背書轉讓匯票權利 | |
質押背書 | 匯票可以設定質押;質押時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質權時,可以行使匯票權利(2022年案例) 【提示】票據質權人進行轉讓背書或者質押背書的,背書行為無效;但被背書人可以再進行委托收款背書(票據質權人不享有對票據權利的處分權) | |
以匯票設定質押時,出質人在匯票上只記載了“質押”字樣但未在票據上簽章的,或者出質人未在匯票、粘單上記載“質押”字樣而另行簽訂質押合同、質押條款的,不構成票據質押(2023年案例) |

李老師
2024-07-27 15:31:19 663人瀏覽
質押背書是指持票人以票據權利設定質權為目的而在票據上作成的背書。當持票人背書記載“質押”字樣并在票據上簽章后,被背書人就取得了質權。此時,被背書人(質權人)并未直接取得票據權利,而是享有質權。因此,質權人不能對票據進行轉讓背書,因為這涉及到票據權利的轉移,但質權人可以進行委托收款背書,因為這并不涉及票據權利的轉移,只是為了實現收款權。所以,您的理解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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