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2019年4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萬元,期限1年。雙方未約定借期內是否支付利息,也未約定逾期利率。
應債權人乙公司的要求,丙公司以其挖掘機為該筆借款提供了抵押擔保,2019年4月1日雙方簽訂了抵押合同,2019年4月10日辦理了抵押登記。同時,丁公司為該筆借款提供了保證擔保,2019年4月1日丁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保證合同,但未約定保證方式,當事人對擔保權實現的先后順序也未進行約定。
2019年6月1日,丙公司將該挖掘機出租給戊公司,雙方簽訂了書面租賃合同,租賃期限為2年。
2020年4月1日,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按照約定償還借款,乙公司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擔保證責任。丁公司拒絕,理由有二:第一,乙公司必須先向丙公司實現抵押權;第二,丁公司承擔一般保證責任,享有先訴抗辯權。
乙公司遂要求丙公司承擔擔保責任。經協商,丙公司準備將該挖掘機作價160萬元賣給庚公司,用于履行擔保責任。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如果乙公司主張甲公司按照市場利率支付借期內的利息,人民法院是否應予以支持?并說明理由。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據規定,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如果乙公司主張甲公司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人民法院是否應予以支持?并說明理由。
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根據規定,借貸雙方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乙公司對挖掘機的抵押權何時設立?并說明理由。
乙公司的抵押權于2019年4月1日設立。根據規定,當事人以動產設定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
(4)丁公司關于乙公司必須先向丙公司實現抵押權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丁公司的主張不成立。根據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當事人對承擔擔保責任的順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債權人可以執行第三人的物保,也可以首先要求保證人(丁公司)承擔保證責任。
(5)丁公司關于其享有先訴抗辯權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丁公司的主張不成立。根據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在本題中,丁公司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不享有先訴抗辯權。
(6)丙公司將該挖掘機賣給庚公司時,戊公司是否享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的權利?并說明理由。
戊公司不享有優先購買權。根據規定,只有在房屋租賃中承租人才享有優先購買權,對于其他標的物的租賃,并不適用優先購買權。
(7)當丙公司履行擔保責任后,能否向丁公司追償?并說明理由。
丙公司不能向丁公司追償。根據規定,在保證與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并存的情況下,如果其中一人承擔了擔保責任,則只能向主債務人追償,不能向另外一個擔保人追償。

畢老師
2020-10-06 15:28:26 2633人瀏覽
是否約定逾期利率 | 逾期利息的計算規則 | |
明確約定了逾期利率 | 按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 |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約定不明 | 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 | 按照年利率6%(或者“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支付逾期還款之日起的資金占用期間利息 |
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 | 按照借期內的利率(總計不得超過24%)支付逾期還款之日起的資金占用期間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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