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第四單元 用益物權
【本單元知識框架】
【考點1】建設用地使用權
(一)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
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1.創設取得
創設取得包括無償劃撥和有償出讓兩種方式。
(1)無償劃撥
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下列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屬必需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劃撥:
①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②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③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
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用于商業開發的建設用地,不得以劃撥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2021修訂)
(2)有償出讓
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
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2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采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
沒有條件,不能采取拍賣、招標方式的,可以采取雙方協議的方式。采取雙方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于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

張老師
2021-05-13 12:34:56 790人瀏覽
您可以這樣進行理解:劃撥就是無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出讓就是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
劃撥土地屬政策性用地,一般只能用于公益事業和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等,不用于其他商業目的,;出讓土地則是土地使用者以市場價從政府手中購得。
希望可以幫助到您O(∩_∩)O~相關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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