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2004年2月,A公司和B公司共同投資設立西電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西電公司”),注冊資本l000萬元,其中:A公司持有30%的股權,B公司持有70%的股權。
2005年3月,A公司分別向C公司和D公司轉讓了西電公司l0%的股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事項未進行規定。
2006年3月,西電公司的注冊資本增至5000萬元,其中:原股東以資本公積及未分配利潤按照出資比例轉增股本;新股東E公司出資6000萬元,持有西電公司20%的股權。
2008年3月,西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擬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同時聘請F證券公司、G律師事務所和H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提供相關服務。
2009年4月,F證券公司作為保薦人,向中國證監會報送西電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材料。在預審過程中,預審員提出的反饋意見之一是:請說明西電公司作為股份公司成立不足3年但符合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條件的依據。
2009年7月,中國證監會核準西電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8月21日,西電公司成功完成股票公開發行,募集資金3億元,并于8月28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掛牌上市。
2010年6月2日,西電公司發布公告稱:2005年5月,公司大股東B公司已將其所持本公司的股權全部轉讓給公司董事長張某,雙方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張某已向B公司支付了股權轉讓價款,但未辦理股權過戶登記手續;2010年6月1日,B公司已正式將上述股權過戶登記至張某名下。
2010年7月16日,中國證監會宣布:經調查證實,B公司實際是從2005年5月開始至辦理股權過戶登記日一直代張某持有西電公司股份,西電公司和張某隱瞞了該事實,構成了虛假陳述。對西電公司處以罰款50萬元,對張某處以罰款30萬元。
李某在西電公司股票上市日購買了該公司股票l萬股,于2010年5月31日全部賣出,虧損5000元;趙某于2010年5月31日買入西電公司股票2萬股,于7月13日賣出,虧損3萬元。李某和趙某于2010年8月2日分別向法院提起證券民事賠償訴訟,要求西電公司、F證券公司、G律師事務所、董事長張某和獨立董事錢某賠償其因違法行為遭受的投資損失。
經查:F證券公司和G律師事務所在核查西電公司股權事項時,認真調閱了公司股東名冊、工商登記等資料,均未發現B公司向張某轉讓西電公司股權和B公司代張某持有西電公司股份的事實,也未從西電公司和張某以及其他方面獲悉該事實。錢某自2009年12月起一直擔任西電公司獨立董事,在2010年6月2日西電公司公告前,其對B公司和張某之間的股權轉讓事項并不知情。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王老師
2019-09-26 13:22:15 1757人瀏覽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股份,不需要經全體股東過半數通過。
明天的你會感激現在拼命的自己,加油!相關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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